出口退税方面。作为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的目的,就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增强竞争力。过去两年我国外贸出口顶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止跌回升,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适时调整和退税力度的加强。但由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至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退税金额和进度都不能满足出口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透露,仅2000年应退未退结转到2001年的欠退税款就达988亿。另因现在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则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所以实际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另外,中国目前出口退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出口退税范围较小,也限制了出口退税的效果。
2、法律手段方面的差距
目前,我国外贸法制尚不健全,许多贸易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已有的大量法律法规(包括《外贸法》在内)程度不同地存在缺陷,与WTO规则不相符合,并且还存在外贸法规尚不配套,外贸立法的透明度不高,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与交易、反对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方面的法规执行不力等,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外贸发展和政府间接管理的需要。
3、外贸管理体制方面的差距
政府管理体制仍然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我国适应涉外经济管理仍在许多方面延续审批和计划管理模式,政府对于外贸活动的直接管理仍然过多,而对于一些新的实际问题又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特别是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范围仍然过宽,国营贸易(是指指定公司经营)还在一定范围存在。进出口管理透明度仍有待提高,进出口政策统一性仍未最终解决。
(二)外贸经营体制不健全
放开外贸经营权,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的焦点和难点。“专业外贸公司型”的传统经营体制仍然根深蒂固,平等竞争的外贸微观基础并没有形成,少数大型专业外贸公司仍然拥有某些特权,其他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仍然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许多企业仍然被排除在外贸经营领域之外,外贸竞争秩序尤其是出口竞争秩序比较混乱。在经营进出口产品和服务范围方面还存在一些限制,生产企业只允许经营自己生产的产品,一般的内贸企业不允许经营外贸业务。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由少数国有外贸公司垄断的问题,其它企业只能从国有外贸公司手里购买许可证或配额,或者让有许可证和配额的公司代理。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和配额的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提高外贸经营效益。一些国有外贸公司手握经营权、许可证和配额,不主动去开拓国际市场,而是倒卖许可证和配额, 坐收渔利。在过去以普通贸易为主的时代,这种集中统一的外贸体制尚有优势,而现在我国已进入了以加工贸易为主的阶段,这种外贸体制限制的只是国内企业。外贸代理制存在问题。外贸代理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代理过程中商业风险与法律责任不明确。代理不规范、工贸双方都缺乏积极性、外贸企业服务意识不强[4]。
(三)外贸协调服务机制不完善
1、外贸中介组织发育度低,特别是缺乏权威性强的行业自律组织传统的国际商会体制的“行业自律”功能几乎是一句空话,根本无法对目前外贸领域恶性竞争和低价倾销等问题进行有效地约束。
2、外贸信息网络建设滞后,我国尽管已建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信息网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送商品信息,扩大了对外贸易,但与入世我国经贸发展的需要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不到位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先后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承包制、股份制等多种改革形式,但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效益仍很差,普遍举步维艰。在转轨过程中,我国外贸企业产权不清、责权不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缺乏生产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企业内部还存在历史遗留的制度性问题,如机构庞大、负担重、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等。此外,国有外贸企业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的内陆地区基本上没有什么外贸业务,也成立外贸公司。
三、面对新的贸易环境我国对外贸易战略及外贸体制改革措施
(一)制定对外贸易全球发展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1、处理好、发展好与大国的经贸关系,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空间。 论国际贸易环境与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探讨(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