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积极学习和掌握WTO贸易规则,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经受锻炼,练就过硬本领。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必须积极学习和掌握WTO贸易规则,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强化自我发展意识,建立独立研发体系,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运营效率;三要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逐步降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而带来的风险。
(1).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继续充分发挥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的出口,逐步减少初级产品和高耗能产品出口;组织好国内短缺的能源、矿产资源、原材料的进口,大力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关键设备,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2).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产业配套,逐步从代加工向代设计和自创品牌方向发展;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改进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保税的监管;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更多地采用国产料件,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对加工贸易的产业政策指导,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
(3)引导企业着眼于长远和大局。在占领市场方面留有余地,避免出现出口数量激增,影响当地经济和就业。必要时,可通过行业协会采取必要的出口限制措施。
(三)建立健全外贸法律法规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活动普及新外贸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掌握和熟悉新外贸法;从事外贸活动的经营者务要知晓新外贸法的内容;树立依法从业的观念,加强依法立信的理念;有关院校及时更新外贸法规的教学内容。
2、尽快修改和制定相关的与新外贸法配套的法规
新外贸法颁布前,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原有的2300多件涉外经济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废止一批与世界贸易规则不一致的法规。此外,根据1994年外贸法和加入世界贸易议定书,国务院先后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法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法规。上述法规和条例应按照新外贸法加以订正,还应尽快制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衔接的相关法规。
3、处理好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防止和消除原有经济贸易法规执行中存在的无序和执法不一的问题。诸如:“实用型”执行法规,有“利”就行,无“益”拒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运动型”执行法规,忽紧忽松、忽宽忽严;“选择型”执行法规,对一部分人严,对其他人不了了之;“样子型”执行法规,松松垮垮,摆样子给上级看;“片面型”执行法规,重实体、轻程序,重用权、轻控权,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保护。
(四)培育行业商会组织,规范企业行为
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发挥进出口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和“价格战”。引导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出口效益。实施出口商品名牌战略。加大对出口名牌产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企业到国外进行品牌推广、宣传、广告等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为此,必须尽快培育行业商会组织,规范企业行为,自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一是针对产品出口迅速增长,而出口秩序混乱、出口竞价严重的情况,尽快培育行业商会组织,通过“行规”和制度促使出口企业自律;二是加大出口产品在国外主要市场的信息收集和调研力度,了解其他同行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加强对企业的信息引导,防止盲目跟风过量出口;三是充分重视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加强对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商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
(五)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一是加快研究完善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对地方政府出口退税的实际负担超过增值税含量的,由中央财政给与补助;二是在加大对出口骗税企业惩处力度的同时,简化出口退税工作程序,提高退税效率;三是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免、抵、退”政策,扩大出口信贷规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力度。
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出口产品实行区别对待。改革前,我国实际执行的平均出口退税率为15%,改革后,退税率平均下调3%左右。但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有降有升。其中,对国家鼓励的出口产品(比如农产品等)不降或少降甚至提高退税率,对一般性出口产品(如服装、电力产品等)适当降低,而对国家限制的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则多降甚至取消退税。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收入增量主要用于出口退税。这其实是从制度上保证了退税资金的来源,是“新账不欠”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基数内的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则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分担。
此外,还要建立中小外贸企业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外贸信用担保公司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公司,逐年注入资金,提高担保能力;鼓励发展股份制担保公司,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解决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矛盾。
参考文章
1, 商务部采取4项举措贯彻新《外贸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2, 张宏《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大力推动外贸体制创新》来源:国际金融报2004年12月10日
3, 《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北华大学学报 第3卷 第3期 (社会科学版)Vol 3 No 3 2002年9月
4, 汪明.《关于中国法律法规调整》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1,(5)
5, 史树林.《双边WTO协议对我国外贸制度的影响》 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1,(5).
6, 黄芳 《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工业技术经济)2002年第4期总第122期
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探讨(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