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及其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的工作绩效考核应该从不同的侧面,使用不同的指标,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绩效考核中,要确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增加对工作业绩方面评价的力度,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对高管进行全面考核,规定各种考核的权重,量化指标定量评分,得出考核成绩;将高管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严格兑现,提高可信度。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认真执行绩效考评体系,及时兑现与考评结果相联系的薪酬分配方案
4.加强对高管的经常性考核监督,将政府的监督考核和企业内部的业绩考核联系起来
(五)设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管理模式
1.岗位分类管理
结合本银行特点,并参考行业实际,根据岗位不同特性有针对性地进行薪酬激励机制的设置。
2.薪酬水平外部竞争性
在企业整体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提高薪酬水平的外部竞争性,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竞争力。
3.职务级别向岗位级别的转换
通过价值评估构建岗位级别体系,突出不同岗位之间责任与贡献的差别,实现以岗定薪,合理拉开薪酬差距,实现真正的内部公平。
4.薪酬动态变化
根据员工技能和业绩表现进行薪酬动态管理,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实现收人能高能低、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5.薪酬成本与企业效益同步变化
考虑到工资刚性,在薪酬设计上应将留有弹性空间,以行业水平为参考,确定工资与奖金总额与利润之间的比例关系,作为薪酬成本控制的依据,保证员工收人与企业业绩变化的一致性[注4]。
(六)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高管薪酬时,应增强高管薪酬与绩效的关联度,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业绩和高管薪酬付薪效率最大化。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浮动薪酬管理,发挥奖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浮动薪酬强化业绩导向[注5]。二是在短期内可将现金激励递延发放,虽然递延奖金制度有利于股东,但影响了高管的利益,为此,在递延比例和期限方面应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但这种方式更适用于那些高管薪酬有充分竞争力且高管薪酬与利润密切挂钩的国有商业银行。
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不仅要有薪酬激励,还要有制度约束。为此,一是合理控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并将风险因素纳入高管薪酬的考核指标体系内,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及安全指标和必要的社会责任指标,作为评估高管业绩的内容。二是要建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使高管薪酬进一步透明化。国家可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高管薪酬标准后,将其薪酬标准交由银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这样,不仅避免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由高管自己制定的弊端,更有助于增加高管薪酬的合理性。
(七)健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内外部监督机制
健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内部组织机构设计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核心仍然在于权力的制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畸高,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需进一步完善,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有效防范因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商业银行经营者“道德风险”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不仅如此,还要大力推进企业内部薪酬规划设计工作。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严格界定,可以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员工代表、独立董事、外部咨询顾问等,但是不应该包括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相当高的比例。现在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虽然设立了薪酬委员会,但实质上形同虚设,仍有不少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
健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外部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国资委应本着对公众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尽快采取措施督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公布自身薪酬情况,为我国尽早建立公正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和实现高管薪酬公正、公平、公开创造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设计应当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策,并将薪酬设计方案上报给国资委备案,以实施监控。另外,大胆引入独立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全程审计监督机制。
(八)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信息透明度、完善披露制度
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薪酬信息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和员工的内部矛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是接受股东的委托经营管理银行,他们拿多少报酬,为企业和股东创造了多少财富,其薪酬和业绩联系情况,都是投资者应该知情的。
建议银监会、证券监督委员会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披露的项目内容、格式等基本要求要有更明确、更严格的规范。如在内容上披露对象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具有决策权力的高管人员,披露薪酬内容要求分细目列出基本工资、福利、年度奖金、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形式薪酬的初始价值,并对与高管薪酬挂钩的业绩考评办法给予说明;在披露基本要求上,应对最高三位或五位高管的薪酬进行披露、制定统一的基本考核指标,保持相对稳定的长期激励计划,并要求薪酬授出时期、实际授出时间与行权时间前后呼应;披露的语言表述必须简单明晰,要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更明确地说明高管手中股票的价值;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从事特殊投资行为(兼并收购)时,如果导致控制权的变更或责任的变更,必须明确说明其管理人士从企业并购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董事行为失当而被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时,如果涉及赔偿安排,应确保该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
六、结论
综合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有很多,因此,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行业,清理整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收入刻不容缓。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改革是国家金融业的一件大事,是关系到金融稳定和国有商业银行生存的大事,不可以掉以轻心。但是,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与外国不同,也不可以单纯地从国外照搬其模式和经验,应当采取适合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措施,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体制和内部薪酬机制进行改造,破旧出新,创造出中国特色的薪酬管理制度,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尽快走出高管薪酬制度的怪圈,稳健运行。
【引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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