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网络暴力及道德推脱之间关系的思考
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不同学科具有明显的差异,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简单地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中的延伸,最终又演变成现实暴力的一种行为(赵淑岩,2009;王秀平,2010),这个界定只是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相对宽泛,不够深刻。本文根据国内外对网络暴力的研究,总结了以下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新闻传播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舆论暴力,是指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揭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彭兰,2009)。网络舆论暴力是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它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表现为语言方面的暴力,如诽谤、谩骂、道德谴责、使用侮辱性语言等;(2)网络舆论会对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3)网络舆论暴力是多数网民对少数人的压制,是群体心理互动的结果,属于群体性行为。
法学研究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公民利用互联网技术冒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权利,这是一种有害的网络侵权行为(LianLi&Ruichao,2009)。李亚诗(2009)根据侵权领域,认为网络侵权行为包括“网上侵权”与“网下侵权”,前者包括在网络中发生的一系列的暴力行为,如人肉搜索、黑客攻击、网络勒索等,后者指非法利用从网上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对当事人进行骚扰或威胁,严重侵犯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社会学家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对网络暴力进行定义,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姜方炳,2011)。
心理学家从人身攻击的角度着眼于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研究,而网络欺负成为研究最多的亚型。网络欺负通常被定义为个体或者群体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多次重复地对不容易自我保护的个体的欺负行为(Smith et al.,2008)。网络欺负分为言语和关系欺负两种形式(Willard,2006),相关的行为包括通过网络媒体发送侮辱性或威胁性的信息、散布谣言、披露个人隐私、发布尴尬的图片等(Perren et al.,2012)。Smith等人(2006)认为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令人尴尬的图片和视频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最大。与传统欺负不同的是,网络欺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永久性地保存羞辱性的材料并呈现给公众(Heirman&Walrave,2008);其次,欺负者身体优势不是必要条件,技术能力与网络匿名性体现了欺负者与受害者力量的不平衡性;最后,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与受害者有限的防御能力使得欺负者更加肆无忌惮地伤害受害者。以下是关于青少年网络暴力及道德推脱之间关系的思考:
一、儿童期虐待与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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