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7年,印发了《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从机构层面看,2005年底和2006年底分别成立了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各省、地、县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从实践层面看,国务院力推应急管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已在全国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展开。
但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方面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比较淡薄
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对公共危机管理的认识不足。由于突发事件意识淡薄,突发事件出现时就会措施无力,政府和公众都会存在侥幸心理。在侥幸的过程中,很多机会丧失,突发事件得以蔓延。公众的侥幸心理一旦被摧毁,由于缺少相应的思想准备,便会变得极度恐慌,这种恐慌引发的破坏性后果往往比突发事件本身更为严重。
2、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认识不够
充分认识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和危害性等特征是干预和解决突发事件的前提。由于突发事件爆发突然、时间短促、传播迅速,突发事件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是可能处于失控状态的。突发事件的这一特征要求政府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反应,形成正确的判断,以争取到宝贵的时间,使可能的损失最小化。此外,对社会公众来说,突发事件造成的最大危害在于日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并由此造成心理的脆弱和心理疾病的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最终会得到控制和消除,但它给人们心理留下的恐惧和创伤却可能长期存在。因此,决不能低估突发事件对国家发展的危害程度。
3、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落后
据了解,国外有专门研究国民经济动员的专家,也有专门培养社会应急管理人才的专业,一些军事战略专家和国防经济学家从国防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和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实践证明,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在人员救助、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而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暴露出的问题,比如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缺乏系统的战略和政策规划;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教育、训练、组织保障;缺乏整合和协调的机制,政府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欠缺;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和信息沟通机制,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缺乏制度化的财政资源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与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合作有待完善等等,都使我们看到健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迫切性。
4、法律制度规范方面不够健全
要让政府的应然选择变成积极负责的必然行动,尚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近几年事件处置的教训,借鉴国外公共危机管理的经验,针对我国突发事件的特点,亟需建立准备充分、反应快捷、高效控制、信息沟通、保障有力的应急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责任,用法律保证突发事件处置的高效快捷。我国已经有一套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文件,但是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和专门针对突发事件处置的专业法律。因此,我们在大力加强对已有相关法律的宣传、执行和督察力度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各种突发事件实行依法管理。只有把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在面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时才能有法可依,才具有权威性。
三、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应对策略
危机的预防只能减少或预防危机的发生,并不能完全阻止危机的发生。一旦危机发生,原有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被破坏,整个社会处于危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根据预防危机管理程序,立即进人危机处理状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危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措施不当,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会造成民众对政府信心的减弱甚至丧失,由此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一)建立公开、顺畅、权威的沟通渠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当社会面临重大危机,人们的生存与安全受到威胁时,便会陷人极度恐慌之中,为了减轻或消除心理上的紧张与压力,人们必然要通过各种渠道去获知与危机有关的信息。当人们从正式渠道获得的信息不足,无法解释目前正在发生的危机或不能解除其心理上的紧张和压力时,各种流言就会迅速出现,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因此,危机发生时,公众出于对危机的恐惧和对危
论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问题及应对策略(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