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双方不签定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是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大多数民工在务工时不懂得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许多用工单位在招用民工后双方不签定劳动合同,仅是口头协议。还有的与分包、转包包工头个人签订合同,没有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致使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民工在投诉或申诉时,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不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同时也加大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案件的难度。
6.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到位,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动机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重视起来,认为民工工资不过就是涉及少部分人的问题,没有切实把解决民工工资问题当做一项民生工程、社会工程来抓。 加大了民工工资清欠的难度,直接影响拖欠民工工资的执法效果。
四、完善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治理拖欠民工工资有效建议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而未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二)在工程招标环节预防拖欠和成立民工工会组织。1.工程招标必须邀请司法局律师参加,业主单位工程招标时在《建设工程招标合同》中必须要求约定:“中标单位为承包单位,严禁转包、特殊分项工程确需分包部分,应经业主方许可,项目经理在工地现场时间如少于90%,且中途无故更换项目经理,业主有权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扣取罚金。直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业主保留索赔的权利。招标合同必须通过民工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办公室收到合同后一日内负责协调律师审核)后方可招标。中标方必须当场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书。2.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3.成立民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利。一是由工商局负责提供工商企业名册,民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民工进行普查,由各用工企业提供人员名单,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民工工作办公室备案。工会指导民工工作办公室成立民工工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对民工的就业培训、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民工的道德文明、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提高民工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完善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制定统一规范的各种领域用工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民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及时报送民工工作办公室鉴证和备案。三是办公室要制定解决民工欠薪问题应急预案,对一些容易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和单位,要重点防范,加强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四是普遍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必须是民工),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行为,信息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工会报告。办公室工会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和帮助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依法为民工免费提供服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业主方要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并定期向民工工作办公室报送工资支付情况。二是继续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不见办公室开据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凭证,相关单位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以保证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三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民工的行政举措。
(四)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1.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3.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纳入《刑法》。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七)强力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严格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各部门联动执法,执行建设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当前企业欠薪的重要问题。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保障民工权益切实得道落实,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九)加大宣传、健全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法律宣传,不断提高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为外来的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府出台具体措施实施后,希望真正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堵住拖欠民工工资的漏洞,民工最基本的权益能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
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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