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沿革
二、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化分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二)、注重机构的收缩,弱化税源监控
(三)、稽查工作面广量大,打击犯罪效果不明显
(四)、信息化手段在征管中的运用力度不够
(五)、在税收征管成本偏高
三、优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方向
(一)、征收信息进一步集中
(二)、分级管理的规范统一
(三)、稽查环节的分离与执法权限的提升
内 容 摘 要
提示: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从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到1996年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集中度和信息化手段的进一步提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加强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堵塞漏洞,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多方入手。
正 文
税收征管模式问题研究
一、历史沿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经济情况、行业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新的税收征管改革新模式: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了这一新模式,其特点在于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这一模式过程中,普遍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室),纳税人的涉税事宜通过办税服务厅(室)内集中办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体系在税收征管中得到了更普遍的运用。
二、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去年以来,根据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各地国税机关通过设立征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形成“集中征收、划片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这对于建立起科学、先进、高效、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运行机制,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受到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的管理水平还不够高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再加上有些地方急于求成,对税收征管改革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或者过分强调征管改革的模式化,或者片面理解新税收征管模式的涵义等主观原因,新建立的税收征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在某些地区还比较突出,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实际工作存在差距,税务人员对税收征管模式理解的误区,在实际操作中依旧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专业化分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整体性和连续性。税收征管改革的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管户制,实行管事制。而实行管事制就必须根据税收业务流程对税收征管全过程进行划分,各县(市)局建立适应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征管格局的业务规程和操作流程,把税收征管中的各项工作分解到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的各个岗位中去,把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管事制后,各部门、各岗位基本只是根据纳税人书面资料办理各项税收业务,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能了解和掌握,不利于整体的监控管理。二是忽视了分局与分局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这种业务衔接易间断,信息传递不流畅的现象,造成在税收征管工作出现真空地带,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
(二)、注重机构的收缩,弱化税源监控。各县 (市)局通过设立办税服务厅来统一办理各项税收事宜,往往是城区设立一个办税服务厅,农村由几个乡镇合并设立一个办税服务厅。由于税收征管工作过多依赖办税服务厅,造成了税源监控不力,具体表现:一是思想观念认识不足,认为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解缴入库等等工作只需由办税服务厅完成,将税收工作停留在“静态”管理上,忽视了“动态”管理,致使税源管理不力,出现了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特别是非正常户的管理不到位,漏征漏管户增多。二是监控范围狭窄,根据企业以前申报资料进行税源预测的事前监控,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的事中监控,通过纳税评估进行的事后监控,根本无法对纳税户变动情况、经营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控。三是监控管理中存在着盲区,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取消税务所后,对偏远地区的税源根本无法做到全面及时的监管。 四是有的地方重复设置征收机构,有的地方忽视了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客观差异,在征管机构及内部岗位设置上采取“一刀切”方式,脱离了基层的具体实际,致使基层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不够科学合理,工作协调配合不够。一些新的征管机构及其职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理顺与调整优化。另外,征管机构、征管岗责体系、征管程序等方面,仍与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三)、稽查工作面广量大,打击犯罪效果不明显。设立稽查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稽查只能通过管理、征收部门获得信息,而管理部门本身监控乏力,纳税申报真实性较差,影响了稽查的效果。二是从内部机制看,设立了选案、稽查、审理和执行四环节的分离,但只是稽查部门内部的分离,轻处罚,以补代罚的现象仍较严重,影响了打击力度。有的地方税务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稽查刚性不足,“人情稽查”、“关系稽查”、“弹性稽查”问题未得到彻底根治,执法型稽查、打击型稽查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有的地方仍然将稽查定位于收入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户查、小户不查,收入压力大就多查、收入压力小就少查或不查等问题。有的地方税务稽查选案随意性大,选案方法不够科学,稽查实施程序不够统一,稽查案件审理不够严密,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从县(市)稽查局的组织关系上看,属于双重性质的领导,即受县(市)局的领导,又受地(市)稽查部门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的机制造成了对稽查局的监督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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