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法建设和执法体系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三大突出问题。一是弱干强枝。目前我国尚无税收基本法,大部分税收实体法也是“暂行条例”的形式,大部分税种没有经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政府条例的形式执行,大量的政策条文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面目出现,而不是正式的“修正案”,未能上升到法律高度,法规层次低、效力差。二是税政复杂。多元税制并存,内外有别,城乡有别,不同所有制有别,不同经济(行政)区有别;政策信息零乱纷杂,条理性差,新旧交错,难以梳理和操作。三是变动频繁。政策条文变动大,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差,形成“补丁税制”。补丁税制阻滞了税收信息的传输和采集,使有限的涉税信息混杂大量错码、乱码和数据垃圾,加大了税制操作难度和运行成本。更严重的是,弱干强枝、复杂多变的补丁税制与税收司法的“业务接口”极其复杂,执法口径不一致,违背了公平原则,影响征纳双方关系,削弱社会监督,诱发腐败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税信息,常常在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取舍中大量损耗。造成对偷税欠税的处罚不力,导致更多人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4、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资金短缺、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征管模式变动在前,计算机开发在后,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先进设备与落后的征管程序并存。由于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各地只能自己组织力量开发应用程序,在区域内通过实现信息共享。而一个成型、适用的征管系统往往要数千万元。这样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人为地增加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区域性联网缺乏科学性和超前性。业务范围技术上的局限,无法站在更高的高度处理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短期征管需求和长期征管改革的矛盾。无法实现全面的信息数据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对涉外税收的征管难题就更无法解决了。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现有的干部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这又再次说明,干部队伍的素质问题成为制约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税收管理体制是规定国家各级政权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是财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提高财征整体效率,确保财征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依率计税,严格控制减免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既是税收组织收入和税收调节经济的基本环节,又是税收执法活动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整体效率,进而达到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异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1.《征管法》的不足之处 (1)《征管法》虽然比以前的《征管条例》详细具体,但是从法律应当具有严密性,《征管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仍然不够具体,甚至遗漏了一些生要内容。具体表现为:a.共有财产的纳税义务,没有管理人的,应当由管理人员纳税义务,未没管理人的,分别共有财产的,应当由共有人按各自所有的份额负纳税义务,共同共有财产的,应以全体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b.清算人的纳税义务;c.遗产处理人的纳税义务;d.对不动产征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以上四点均未作具体规定。 (2)对一些概念的内涵,延没有具体化导致概念确切含义不明确。《征管法》第九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范围应如何界定。 (3)一些法律规范缺少必要要素,若是少了“处理”和“法律责任”他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4)细则与《征管法》的规定出现相矛盾一面。《征管法》规定:“只能认拍卖的形式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但细则规定:除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外,还可交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 (5)未对偷税、抗税 追征具体期限。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造成未缴减少缴的,税务机关在多长时间内追征,没有具体规定。 2.当前漏征漏管现象的特点及原因 税收漏征漏管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成绩显著,但是从清查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新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趋势性;漏征漏管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纳税申报到度不完善;业户私欲膨胀。二是国税,地税在工作中出现了交叉,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三是税务检监督力度不强;四一些税官贪污受贿,认权谋私;五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作难以深入。 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透明度较高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从而构建完整统一,规范、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人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就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二)加快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 税务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是社会发展的必是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道报制度,及时打击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三)科学、合理设置征收机构 1.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的现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设置征收机构对辖区内包括国有、集体、内资、外资、股份制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统一由一个分局负责。 2.人力分配,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队伍,使稽查人员的比例大致达到税人员总数35%-40%。 3.制约机制,设置机构必须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 (四)健全、规范纳税申报制度、为纳税人服务。 进一步扩大纳税申报管理模式,提供刷卡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由选择;改善办税基础设施,积极推行城区“一窗式”、农村“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服务前移,让“窗”、“站”成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的满意场所;努力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开辟网上或12366电话语音特别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业务咨询,精心打造纳税服务的“电子平台”,提升纳税服务体系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五)专业化的内部审计
税务审计的内部分工专业化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如国外某些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务审计,税务部税管管理下没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抽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对其进行审核。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查账与咨询。许多国家还硬性规定,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征会计师查账鉴证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程序化的税务诉讼 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务诉讼制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矛盾时,一般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则提起诉讼。在美国,当纳税人同国税局的税务争议没有上诉办公室内部解决,纳税人可以诉讼法院。其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如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诉讼,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实行三审终审。 (七)以“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改革实现新模式转换。 所谓“两少三高”的目标:即税收征收机构个数少,税务人员偏制少,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高装备水平,不断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之上,相应改善税务机关的工作条件和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水平,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税收征管。更进一步深化以实现“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模式改革,实现新程度的转换,必然要求发挥稽查征管的重要作用,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 (八)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模式税收征管运行模式是指在税收管过程中,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税务机关在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规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规范结合。建立科学税收征管运行模式。重在优化征、管、查组合方式。 1.规范征、管、查各方面主体模式行为。 推进征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要明晰征纳双方职责,并据此调整模式行为。 (1)在征收手段实现计算机普及化,推行纳税代理人业务发展,方便征纳双方。 (2)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使管理科学化,严密化。 (3)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进行偷税、漏税斗争有效手段。 2.调整征管职能机构为了保证征管模式转型,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机构的调整要体现征、管、查、控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与职能清晰的稽查队、税务检查论,发票管理等专业化的征管机构,加强基层工作。 3.建立全方面税收监督约束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要从重下轻上、重内轻外的单方位的机制向全方位的机制推进。 (1)建立横向交叉的业务监督约束机制。 (2)建立上下结合的组织监督约束机制。 (3)要建立内外双方监督约束机制。 4.创新征、管、查、分离模式。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财征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性出发,推进征、管、查、分离模式逐步由机构内的三分离的机构间他离横式过度,从而达到分工程度更组、专业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学,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 总之,税收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我国现行税制的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分级管理收入分配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的征管模式的创新及其运行,必将有力推动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完善。
参 考 文 献
李伟:《基于信息化的中国税收管理发展战略》,《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李丽风:《建立管理税收学初探》,《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刘小兵.《中国税收实体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刘志城.《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中国财征经济出版社,1992年1月出版。
戴国晨著.《财税体制改革》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赵越、施洪发.《西方发达国家分税制的比较》、《辽宁财税》,199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