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就是公正和权威,这是
由司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即所谓“裁判应求其公正,也即应顾及公信、公平与公允。公信者,社会一般之信任。公平者,当事人间之平衡。公允者,各事之妥适解决”①。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是司法活动得以维继的前提。因此,罪刑平衡,同罪同判,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加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际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同或类似案件因时间、空间和人的差别,出现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差距。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在同一法制环境中,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就不能因为审理的时间、法院或者法官的不同,而导致刑罚相差的悬殊。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却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
3.1在空间上的适用差异 在犯罪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在不
同地区的法院量刑悬殊,在同一法院中的不同法官的量刑也不均衡。比如在财产刑的处罚上,不同的法官所判刑期与罚金数额有时会出现明显的不均衡现象,法定刑适用上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合议庭会选择不同的量刑幅度,进而判处不同的刑罚。在量刑情节上,有的法官习惯定格判罚,有的则在中间线以上量刑从轻处
史尚宽,《宪法论丛》
罚,减刑处罚亦是如此,对于缓刑的使用标准掌握上,不同的法官也宽严不一。
3.2在时间上的适用差异 自新中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不同的特殊时期,因我国此起彼伏的“严打”和各类“专项斗争”,导致我国的刑罚在不同时期裁量不一。总体上是“严打”和“专项斗争”时期量刑总体趋重。“严打”和“专项斗争”过后,量刑又回落。同样情节的案件,一个时期内被判处有期徒刑,另外一个时期内却又理所当然的被判处死刑。这样导致刑罚极不稳定。司法的公平、正义将让人产生质疑,同时也影响判决的权威性,致使罪刑相适应原则形同虚设。
3.3因外部因素导致量刑结果的差异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然后,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和干扰,如人情关系干扰,行政干预,请托说情等,这些都不可避免的反映到刑罚的裁量活动中。此外,新闻媒体的误导性报到与介绍烘云托月也使得本该平衡的量刑变得不平衡。近年来,随着现代诉讼体制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公正,中立的司法理念正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时间。然后,旧的思维方式和制度非一朝一夕所能革除,这些干扰因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还继续制约着量刑活动。
4、罪刑相适应在司法运作中失衡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原因,又有司法上的原因,也有某些体制弊端的影响,解决这些问题,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4.1加强典型案件、案例的整理与研究,引进判例制度 在我国,判例没
有法律渊源的性质,但是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它在实际司法运作中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不可避免的受到典型案例的影响,而且案件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导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且也能引导公众的依法行为,依法评价司法裁量。因此,我们的司法实践也应该重视判例的作用,具体的做法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判例编选委员会,收集各类典型案例,做好编选工作,并制定量刑指南,或者量刑规则作为司法量刑活动的参考,审判时作为法官衡量的判断依据。
4.2加强法官职业教育和职业保障,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法官的
选拔制度,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法官是具体刑罚的裁量者,在量刑平衡中处于主导地位,法官的道德品质、法学功底、个人阅历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刑罚裁量。因此,法官应尽量克服自身的人性弱点,不断钻研法学理论,研求法律本义,同时强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官职业化进程,完善法官员额制,强化法官职业保障,让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有机会呗遴选为法官,同时又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4.3推进司法公正与公开透明 推进司法的公开与公正,规范新闻媒体
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全部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下,司法腐败才难有生存之地,司法公正才能得以保障。这一原则使公民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成为可能。同时我们要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防止新闻媒体妨害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能起到推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收视率却又很难保持中立和客观,若不对新闻媒体报道加以规范,将会使法官产生很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有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4.4坚持把定罪与量刑放在同等重要地位看待 把定罪与量刑放在同等重
要的地位,坚决的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裁量倾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认知,就是认为只要定性准确,在量刑幅度内多几年和少几年无关紧要。只有定罪适当,没有准确的量刑是无法真正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因为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而量刑确实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保障。只有彻底的改变这一错误认知,准确把握法律所规定的自由裁量,在有据可依的典型判例指导和借鉴下,合理的判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这一法律基本原则。
结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肯定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刑罚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的原理,吸收了一贯坚持刑罚个别化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现代化刑法理论中重视行为人个体状况的思潮,对于克服和纠正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些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不正常现象,有效的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法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把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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