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一)完善立法体系,弥补法律资源不足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鉴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鉴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难免会有些条款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成为观赏性条款,致使消费者有法可依,却维护自身权益却无法可施。对于此类条款,立法者要么出台加以解释,要么及时加以修改。
(二)明确监管主体,协调部门职权
对于食品监管机构的模式,新的《食品安全法》一大特点便是要求国务院设立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质检的工作,但鉴于其权力抽象,权威不足,该机构最终效果如何,难以预料。与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相比,笔者实际更加赞同另外一种方案,即将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相关部门之中剥离出来设置一个新的职能部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合并,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地方上实行垂直领导。该部门应与卫生部,质检部等部门地位平行,但同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
(三)提高个体守法意识,创建社会监管制度
法律的实现要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信任和普遍维护。提高个体的守法意识一方面要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就是要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在创建社会监管制度方面,应当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自治监督加以管理;与企业联合监管,共同实现对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的监管;授权社会独立机构配合监管,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对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进行监管。同时,实行“匿名举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舆论监督奖励制度”,[3]积极鼓励消费者自我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的作用。通过创建社会监管制度,使其成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和谐的组织架构体,各内部组织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管。
(四)加大信誉惩罚的力度和广度
信誉罚制度的引入实行,笔者建议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设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问题食品和不法行为的司法通告制度,规定在食品安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一旦问题食品企业被判定在支付产品N倍的赔偿金的同时,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当事人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该食品安全案件的判决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的话,食品生产经营者们势必会分外严格控制食品质量,依法提供食品信息,确保食品安全万无一失的。二是对媒体等负有信息分析、信息传播和信息验证作用的社会组织的也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誉评级。通过考察上述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和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负责任表现程度,分别由高到低设定ABCDEF等诸信誉等级而将各媒体和其他组织纳入相应的等级层次。无论官方媒体还是民间媒体都应当受评。考虑到政府在发生有或者可能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惯于以利益要挟媒体等力量为己所用的毛病,媒体等社会组织的信誉评级不宜由政府进行,而宜由社会中介机构、民间团体等具有较高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力量负责。信誉评级一年一评,由评级机构根据受评者每年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不同监督表现,及时调整相应的信誉等级层次,并附具体说明。同时为了确保对媒体等单位信誉评级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立法还应当鼓励、培育、指导一定数量的信誉评级机构从不同角度对媒体等受评主体进行信誉分析和认定,避免评级机构的独家垄断,以方便公众在寻找食品安全信息媒介时有较为充分的选择和全面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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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晨博. 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完善[D]. 华中师范大学,2009.
5、于晓光,宋慧宇. 论《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J]. 行政与法,2010,(1).
6、王卫东,赵世琪.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J]. 中国调味品,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