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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是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但是我国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大多仅限于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而对于受害的当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针对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作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 精神损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对方的精神损害是不足为奇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传统民法将违约后产生的精神损害依责任竞合制度以侵权责任实行救济,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它是将举证责任交由受害方承担,增加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难度,而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有所区别,所以,以侵权责任进行救济就可能导致违约救济的不可能,使受害方的损害得不到充分的救济。本文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①其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其中以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应用最为广泛它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救济措施,也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救济措施。②但是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法理界看法不同,一种观点是认为其体现的是惩罚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体现的是补偿性。我认为后者更合理,如果以惩罚为目的,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恶意利用法律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违约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这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