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观念陈旧,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农药化肥大国,不仅产量居世界第一位,而且单位面积的使用量也是数一数二的。受短缺经济时代思想的影响,在国内进行农产品交易时,往往不考虑其环境成本,大部分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上对数量增长的追求甚于对质量的追求,为了提高产量而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我国国内在农药控制方面,标准较低,要求不严格,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调查表明,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保标准。而与之相对的是,在国际市场上有机磷农药已无立足之地,而我国生产的农药中有机磷农药约占40%。
(二)法规不够完善,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但遗憾的是,现行经济发展政策、会计法规尚未将环境资源纳入核算范围。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保护环境与恶化环境的现象并存,假冒伪劣禁而不绝。
(三)认证意识低下,认证能力薄弱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我国企业尤其是农业企业对它的反应迟钝。截止到2001年上半年,我国已获得该认证的企业仅500余家,其中大部分是三资企业,国内通过认证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家电行业,更多的企业包括农业企业仍在ISO14000认证之外徘徊。另外一些农业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认证不积极,存在侥幸心理。
(四)农产品的检验标准及检测技术落后,农药残留监控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对农产品的检验标准上,许多项目属于空白。如我国只对62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作出了规定,而加拿大规定了87种,日本规定96种,美国则规定了115种。因此我国许多农产品出口到国外时,就很可能会因无法满足对方国家的环境标准而受到限制。我国对农产品的检测技术也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如我国贝类的毒素由于检测手段落后、监控体系不健全而得不到国外官方机构的信赖,致使多年来我国丰富的贝类资源难以出口;再如2002年初,浙江舟山出口欧盟的300吨冻虾仁被当地检验检疫部门以查出10亿分之0.2克氯霉素为由全部退货并且索赔,而欧盟的这个检测数据当时在我国国内还无法测出。
(五)农产品生产分散,难以实施统一的标准
如在全国1600万亩茶园中,有70%是分散农户经营的,难以实施统一的茶叶生产标准。水产养殖生产过于分散,使得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
(六)市场结构过于单一
由于市场开发和产品特点的原因,某些出口农产品对单一市场依赖过大,买方占有绝对主动。如,江苏省2005年1—6月全省农产品出口总额为4.5亿美元,其中仅对日本出口就高达1.6亿元,约占江苏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比同期对欧盟和美国出口的总和还多。一旦出口日本受阻,就没有其他渠道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中日市场价差大,产品特定化程度高,导致严重依赖日本市场,如大葱、草席、干蔬菜、腌制蔬菜等。
四、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影响和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一般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构筑绿色贸易措施的动机既可能出于狭隘的贸易保护目的,又可能是为了反映本国相关消费需求的升级,即以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健康、提升生活质量等为目的,且这两类动机常常交织在一起,体现了绿色贸易壁垒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因而对出口方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可能妨碍农产品自由贸易,扭曲贸易流向,使潜在的比较利益无法获得;另一方面则可能在中长期内由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促使出口方奋起应对,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从而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获取更多的比较利益。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把“双刃剑”,如何更好地发挥其正面影响,抑制其负面影响,从近期和长期两个层面采取有效对策,是我国农产品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思路。
(一)当前之策
1、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农村环保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农产品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特别要在国家环保公约、环境标准等法规上做文章,使得农产品生产者和领导者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在我国外贸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同时,还应该做好对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限制情况的报道,使农业企业充分认识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
2、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这类认证具有公证性质,企业申请认证有利于企业利益和效率的提高。因此,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