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关系问题
现今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改革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许多基层地方和党组织进行了大量的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和创新。而任何改革和创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原来的一些的规定和做法,因此,就必然和已有的规矩发生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为政治改革实践与现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不够一致。例如,四川有的地方探索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这和宪法中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出乡镇长的要求不符。还有些地方尝试由党员直接选出乡镇党委书记和委员,这和党章关于由党员选举党代表、再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会、再由党委会内部分工产生党委书记和委员的规定有矛盾。因此,自从这些改革和创新出现以来,就一直有人明确地加以批评和反对,认为这是违反法律或不符合党内法规的,从而使这些改革和探索多次在不同地方发生而又屡遭停顿。由此看来,这个问题是基层政改革试验中必然会重复出现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关系问题。
从学理上分析,如果把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加以比较就不难看出,实际上两者之间是既相统一又相对立的关系。两者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双方的相互依存和互为条件,即只有在政权取得合法性的基础上由该政权制定的法律才具有合法性,而立法者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法,就看它们的这一权力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是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差别和对立。在韦伯那里,合法性出自对政治权力的自愿服从。自从韦伯以来,政治合法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同。阿尔蒙德也提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度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惩处,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可见,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是有差别的,前者指的是公众对政治权力的认同和自愿服从,而后者仅仅意味着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与法律不抵触。
那么,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实际上,在辩证法看来,任何事物都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世界上没有绝对静止不变的事物。如此看来,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之间的统一与一致也只是相对的、暂时的,矛盾与冲突才是绝对的、经常的。因而,我们只能在绝对的运动和发展中追求相对的平衡和稳定,在绝对的矛盾与冲突中追求相对的统一与一致。因此,对于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之间的统一与一致的理解,就不应当是僵死的、静止的或一成不变的,而应当理解为过程中、变动中的统一与一致,简言之,也就是要确立一种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之间的"动态统一"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改革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这种类似的矛盾与冲突,才能对这些矛盾与冲突进行及时有效的调适。因此,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于:其一,从总体上讲,政治改革必须在现有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党的十五大就已经以党内最高领导机关的形式郑重确认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标志着中共第一次正式提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法治,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因而,各级党委领导下的政治改革实践探索,也必须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其二,在改革实践中,应当允许政治与法律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要允许试验。尽管从总体上讲,中国在更高层次开展直接选举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不应排除在一些经济社会水平较高或发展状况比较特殊的地方,这样的条件正在成熟或接近于成熟。近年来,一些地方突破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关于乡镇长间接选举的规定,大胆进行乡镇长直接选举试点,效果虽然不错,获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却因为直接涉嫌"违法",显得敏感而又尴尬。对此,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否认乡镇长直选试点的探索价值,因为毕竟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从长远看是扩大基层民主的一个必然趋势,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群众通过基层的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政治制度的一系列规定,的确也存在着由于政治改革滞后而导致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因此,就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而言,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进行试点和试验,实际上当年的经济改革也是如此。试问从联产承包制以及此后一系列重大改革,哪一步不是突破旧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事实上,任何法律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十分完备的,而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如此。其三,当条件成熟时,从经验到政策再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令人欣慰的是,近些年来,发自最基层的民主正受到最高层领导的日益重视。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学习会上提出:"要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规律和特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实际上,由好的经验做法而到政策再到法律法规,已经构成了基层民主的制度化链条,从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过程来看,就是如此。因此,要改变现有法律产生的方式,不是由少数人关起门来东抄西拼,而是使之真正按照民主程序和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产生,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再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其四,政治和法律都必须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原则。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首先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们为建立国家政权的政治约定中得到反映,而这种约定通常用法律及其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在现代政治学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实行多数人统治的现代民治政体,应该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凡在一个国家之内,全体人民的意见在重要政策上能有一点操纵的力量;二是在一定的目的一定的手续上须按照法律上所规定的行为行事。这里提出的要使人民的意见在决定政策时具有影响力,实质上就是要求政治制度能够把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转化为国家意志;这里提出的要按法律规定行事,实质上就是要求政治制度能够贯彻执行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在笔者看来,两者统一的结合点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原则,在解决改革实践中发生的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矛盾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原则来加以认识和处理。
总而言之,四川省近些年来在狠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无论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进步。尽管由于四川省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比较落后,而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在其发展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然而,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障碍,通过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完全是可以得到清除的。所以,四川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还将会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这将是令人鼓舞和值得期待的。
六、小结
这一时期基层治理与基层民主研究的特点,总的来说可以用“多角度”、“新立意”来概括: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囊括了了基层治理与基层民主的制度设计、客观环境、参与主体、实施程序以及未来走向等各个方面;并且随着我国政策环境的变化,学者们把基层治理与基层民主的研究置于新的环境之中,提出了很多应时性的观点。例如有的学者从新农村建设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还有的学者把研究放在了后农业税的时代背景之下。
但是,这些理论多数遵循的还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方式,研究重点在于社会中分散的各方面,而忽视了整体的国家层面。用徐勇教授的话说就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研究状态。一个全面的研究是需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视角相结合的。
另外,在这些研究当中实证性研究是相对匮乏的。没有深入实践的调查,留下一套脱离社会现实的空洞理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致谢词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
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没有这些年知识的积淀,我没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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