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以来,长江全流域洪涝灾害,渤海大面积赤潮,黄河提前断流,大规模的沙尘暴,无为是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带来的恶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如果我国为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税种,为将排污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则国际上那些生产污染性产品的资本就会向无税地区转移,纷纷流入我国,既逃避本国的税负,又转移污染,进而加剧我国的生态恶化,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但由于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财税财策大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时建立的,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向市场经济过渡,再之各地环境保护现状迥异,进一步加强环境税制改革实属必要。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一)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二) 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三废”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五)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另外,车船使用税对车船使用量的限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制为城市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金等。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缺乏专门性的环境保护税制,我国目前并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而环保问题又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现有的具有环保意义的税制措施难以发挥协调和配合作用。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具有环保意义的税制措施中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受益面较窄,缺乏应有的弹性和针对性,税法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制度的存在也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而从税种上来看,现行资源税税率较低,各档税率差别较小,征税范围基本上局限于矿产资源占用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对资源大规模,多种类、多层次的需求。况且在实际征缴过程中,资源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很低,在某些矿产资源大省,如山西省,甚至出现税费倒挂现象④,使资源税很难发挥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另外由于入世后,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使得消费税在抑制汽车和燃油消费量迅速增长方面难以发挥巨大的作用。不仅如此,上述税种在我国目前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税收收入较少,也难以承担为环保工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重任。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调整现行具有环保意义的税制措施就必须首先改革现行资源税制,扩大征税范围,使之由单一矿产资源向包括森林、草原、海洋、中草药和淡水等非矿藏品资源在内的多种资源转变。同时计税依据也由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开采数量。此外还要拉大税收级差税率的差距,使之能够有效的体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其次改革现有消费税制。如拉大按汽车尾气排放量征收的消费税税率档次,并且区别对待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和是否使用无铅汽油的机动车辆,按不同税率征税。再次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应能积极引导企业重视社会的绿色需求,改变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的传统粗放经营模式,注重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同时,还应考虑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预先扣除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使社会生活中凡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活动都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把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研究控制污染的新技术与产品开发,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购进先进的环保产品,可以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车辆燃油无铅化的进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用户减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3、加大资源税的征收力度,是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生态税种,是绿色环境税主要税种之一。其中主要包括:对开采出的资源征收的开采税;按照资源储量征收的地产税;我国已经试行征收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破坏补偿费等。
(二) 、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暂不征收。
3.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外国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的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参 考 文 献
[1]曹凤中.我国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99年(72).
[2]安徽省财政科研课题组.支持我国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及相关措施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99年(97).
[3]曹雪芹.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M].上海市:学林出版社,98年9月版.
[4]佘家金.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 促进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99年(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