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法将面临极大冲击。
根据WTO协议规定,成员国对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后,在税收待遇方面,其税收负担应“不高于”本国产品,在税收优惠方面“不低于”本国产品。对于外国产品所享有的低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和高于国内产品的税收优惠,即“超国民待遇”,反而不被WTO协议所禁止。目前我国某些税收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税收法律的要求,不符合WTO协定下关于税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如在我国边贸进口管理中的税收是按照国别区别对待的,即对不同的国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这是不符合税收的最惠国待遇的。再有现行税法规定中一些进口产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的其他同样产品只征收增值税或只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对国外产品的歧视,也是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第二个方面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大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力度,在税收方面给予外国在华投资者和外国产品较低的税收负担和较宽的税收优惠,使其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是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的要求的。但是,加入WTO后,将有大量的外资及更多的外国技术和产品涌入我国,如果允许其继续享受“超国民待遇”,则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产品造成很大的不公平,不利于保护民族产业。所以,检查、修订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使其既能够与WTO协议相一致,又能够保护民族产业,是非常必要的。
(二)税收行政执法将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的税收行政执法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许多的不足和操作上的缺陷。首先,有关税收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尚是空白。其次,税收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应对经济全球化环境税收执法及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准确。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者重行政手段而轻法律手段、重实体而轻程序的问题。这样,就造成了税收行政执法简单粗放、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效率低下、公平难保的状况。因此,我国加入WTO后,税收行政执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税法的透明度将成为纳税人关注的问题。 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知悉权、税收法律法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重视;税法宣传往往重形式而轻效果,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造成我国的税法的透明度差,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不够。另外,各地区为吸引外资竞相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的“土政策”,不仅使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当地的税源情况,而且也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妨碍了税法的透明度。加入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都必须公开透明,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在报刊上刊登、设立查询点或者通过WTO有关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将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随时随地向WTO各成员国互通与贸易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和信息,如提高税率、费率,必须提前公布,否则不得实施。这使得我国的税法在透明度方面与WTO规则的要求存在着差距,需在入世之后加以改进。
税务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
税法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复杂的法律之一,而且税收采取的又是法律主义原则,每一个税种都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纳税人对税法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方面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极易在征收部门和纳税人之间造成矛盾。加入WTO,将有大量的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各国公司进入我国经商,如果我国的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偏低,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再加上现行的税收程序法很不健全,就会造成税务争讼案件的增加,因而对我国的税务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影响。 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将更深地介入我国经济生活。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经济交易方式设计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交易方式极为不同,因此,在考虑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时,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是重要因素之一。在调整现行税收政策时,要确定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征什么税、如何征税,还应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法及对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可行的办法。 (六)高级税法专门人才将严重匮乏。 随着加入WTO组织后税务争讼案件的增加,及与税收有关的贸易政策审定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引入,将需要大量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来处理这些业务。但目前我国这样的高级税法专门人才却严重短缺。三、完善我国税法与税制,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
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无疑是多方面的,税收决定于经济,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工程,它受制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多种因素。因此,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时,要全面系统地综合考虑各种制约因素,采取渐进方式,避免仓促出台的改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新问题。另外,经济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前进过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还要具有前瞻性的眼光。我国加入WTO在即,规范税收法律和执法行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是当前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WTO的原则要求。 (一)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1.关于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是规范税收共性问题,统一、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种税法,具有最高税收法律地位和税收法律效力的税法。其必要性在于:(1)现行的各税收实体法松散排列,法律地位不明确,税收优先权缺乏保障。建立税收基本法可以从整体的角度考虑其它法律的有机联系,妥善处理因税法与其它法律交叉引起的执法、司法中的矛盾。(2)现行的单行税种立法层次低,且平行并列,重复因素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效力。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母法”,可以规范税法中的共性问题,简化各单行税种税法,使其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同时,使税法体系更趋完整并相应提高综合效率。(3)通过税收基本法明确界定税收职能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为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确立目标,提高执法、司法的水平。 2.关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目前,在我国现行各税收实体法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都未经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暂行条例。这些法规虽然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明显存在有税无法的状况,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应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尽快将一些可预见并能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 一是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套税法合一,进而消除由于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所得税制而产生的不同待遇。 二是全面清理和整顿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各地自行出台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和开发区税收优惠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国税收优惠的范围、幅度及程序,将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改为按产业或行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把非关税壁垒措施与现行税法的修订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税收法律法规,对那些对环保、安全、卫生和民族风俗习惯有不利影响的产业或产品课以重税,以限制其在我国投资、生产和销售。 四是修订有关增值税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完善税款抵扣制度,尽量消除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非中性影响;统一国内产品增值税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五是尽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框架,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电子商务税收资料,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掌握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进程和趋势,加强对电子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研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3.关于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加入后,税收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对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重新修订《税收征管法》已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同时,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综合性征管规定。 (二)完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第一、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现行税收征管法中与税收实体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并加以修改。充实税收征管法中有关行政协助、行政处罚等的内容,使其更加科学和完善。 第二、制定税收行政处罚法和税收行政争讼法,完善税收行政争讼机制和复议的内容,把税收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以法治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WTO规则要求的税收执法程序。 第三、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和税务机构组织法。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制度。 第四、完善税收行政执法的规定与措施,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税收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 (三)、根据WTO的贸易自由化和透明度原则,增加税制透明度,建立健全税法公开化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应增强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就税法而言,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缔约方政府和经营者能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国的各项税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首先,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制的公布和宣传机构,改变税法公布和宣传的方式,使广大纳税人和有关机构、组织能够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和修改情况。其次,成立纳税人协会,建立纳税人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以税法的自我宣传和教育为重要的内容。再次,对税法进行专门整理汇编以供有关方面查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包括WTO成员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和公民广泛宣传和系统介绍我国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以增强我国税收法律政策在WTO各缔约国中的信任度。 (四)、建立健全与贸易有关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税收争端的解决方式,保证税收争端得到公正解决。 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应当建立或保留专门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的裁判庭或程序,对与贸易有关的争端进行裁决。同时该裁决机构应该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如果这种裁决机构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一旦在受到请求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向缔约方全体提供这种程序的详细资料,以便缔约方(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这种裁决应该本着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与WTO协定规定的贸易有关的税收争端进行裁决,以切实保障税收征管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培养高级税法专门人才,建立一支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税收法律问题的高级税务专家队伍。 这支税务专家队伍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税务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底,掌握一到两门外语,精通法律知识和税收知识,特别是精通涉外税收知识;了解WTO的有关协议、章程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熟悉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定。同时,这些专家要有实际操作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独立解决或处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能够为中外的企业和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筹划,帮助和代理纳税人合法地进行税收的统筹和缴纳;能够为各级税收立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税务机关进行有关税收立法,协助处理有关的涉税纠纷和涉税行政案件,提高税收立法和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为与WTO规则接轨、实行依法治税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总之,加入WTO后,将会对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产生很大的冲击。对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如果我们抓住这次机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进行全面整顿,就会使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的税收法制与世界接轨。这对于加强我国与世界的联系,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WTO 与中国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
2、我国入世后的财政政策调整与政策创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八期)
3、现实与原则之间:WTO与中国税制发展方向(邓力平教授访谈录)---中华财会网(.e52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