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表现说明,无论从宏观或微观经济看,税收作为重要调控工具,在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及经济稳定发展中,对所有经济行为主体和国民经济运行具有很大的影响。税收调控的效果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与运行状况、信息不完全程度、财政支出压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些因素会从不同角度来限制、削弱或抵消税收的调控作用;在收入分配及资源配置领域,有些问题是不能或不宜用税收工具来调控的;同时税收只是国家多种经济政策工具之一,而且在税收的效率与公平之间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税收对收入分配调控能达到的公平程度,对资源配置能达到的优化程度也是相对的,力求从总体上在满足既定的财政收入情况下,达到效率与公平两者协调的最好状态,使其对效率损失与不公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三.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一)税收对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的调控,要依据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也要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国家在一定时期提出的关于社会经济发展、收入公平分配、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WTO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贸易法规透明度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等,税收调控应在这些要求下进行活动。适时地对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税收的普遍性与差别性(适度的区别对待)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
(二)税收对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的调控应与市场机制有效配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有效率运行的领域,税收应尽量减少对市场正常运行的干扰,以避免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税收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效配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收调控可以为市场机制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可以矫正市场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悬殊;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
(三)税收对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的调控是通过宏观税率与税收制度来运作的。宏观税率是一定时期总税额占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反映国家总的税收相对水平。一般来说,政府提高宏观税率,会对民间部门经济起收缩作用。反之,则会对民间部门起扩张作用。一般认为,当经济出现稳定和持续发展态势时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同时处在一种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的状态,实际上也是效率与公平都兼顾较好的社会经济运行状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宏观税率水平应该说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宏观税率确定后,就要通过税收制度,主要通过税种、税率、税收优惑、税收惩罚体现出来。在实行复合税制情况下,主体税种的选择与建立是否得当,是税收制度能否实现效率与公平目标、影响税收调控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主体税种是指一国税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提供主要收入来源,起主要调节作用的税种。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2001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比重高达65.42%(含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收入的24.91%。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但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四)税收对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的调控还应考虑其他经济调控工具的状况,避免力量的相互抵消。在经济生活中,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调控工具,它的调控主体是国家、是政府,具有权威性;其调控范围,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而、再生产各个环节、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有收入的各个阶层,具有广泛性;其调控方式上,不论什么人,只要发生纳税义务,都要依法纳税,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税收调控作用又是有限度的,是在一定空间与条件下运行的,有的经济问题税收是起不到调节作用的,有的是需要同其他调控工具密切配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税收调控应同公债、公共支出、投资等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同价格、信贷、工资、外汇、财务等其他经济工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应正确分析有关政策工具运行的各自特点与作用,利用其互补性。避免相互之间的力量抵消,才能实现预期的调控效果。
四、现行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尚存在不足
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尤为明显。它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对工薪、劳务、经营所得、则产转移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所得的征收,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税制的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及效果方而尚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一)税种设置不合理且调节不到位
目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是依靠个人所得税制,其他相关税种要么没有建立,如社会保障方面的税种;要么功能不够,如财产税制;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看,不但其制度本身有不完善之处,而且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即先天不足,难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2000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5. 21%,远远低发达国家30%左右的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一步考虑财产税收入等因素,我国税收中来自再分配方面的收入不会高于税收总收入的10%,这说明在个人收入己占到最终消费近一半的背景下,税收的调节作用有待加强。
(二)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
由于免征额规定较低,使许多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相当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阶层而言,由于收入的多渠道和隐蔽性,许多应课税所得井没有纳税,税收的公平性没有完全发挥。
(三)财产税制不健全,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
目前的房产税制很不完善,征收面窄、收入规模小,己经不能适应个人收入水平变化之后的居民财产状祝,在实际征收中,要么是征不到税,要么是漏征量很大。同时,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税制,在这些领域税收的调控作用无法发挥。
(四)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
由于纳税观念的偏差,目前居民主动申报、自觉纳税行为尚不到位,加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并没有建立,税务当局难以对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进行监控,也就无法对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全额征税,影响了税收调节的效果。
(五)对偷逃税行为打击不力
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在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有力。近几年全国真正查处的个人所得税案件很少,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功能。
五、进一步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一)构建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
方向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从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要在规范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前提下,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为此需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并不断完善消费税制。
(二)建立并逐步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
对居民收入状祝(包括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实施全方位的监控,这是税收管理,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条件之一。为此要完善存款实名制,实现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及不同银行之间的联网;要实行纳税人和业主的双重申报制,减少收入申报上的漏洞,要大力减少现金交易,不断扩大信用卡支付体系;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账户及纳税信用纪录,并实现税务系统内的资源共享。
(三)尽快改革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改“单项分项计征所得税”为“综合计征”模式
除税法有规定的所得(如偶然所得)外,要尽量将全部所得,包括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按年综合申报及纳税,减少税收申报中的“水份”。与此相配套,应强调源泉扣缴制,从立法上加强扣缴人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但可以节约税收成本,而且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四)科学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力争实现税收公平
为此要全面考虑家庭赡养、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因素对不同纳税人的影响,要考虑名义税负水平与实际税负水平的差异对纳税人的影响,要考虑确定适宜的边际税率,鼓励社会大众多为社会创造财富。在生计扣除方面,不但要考虑纳税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而且要考虑家庭的总收入水平及家庭人口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能搞“一刀切”;在支出因素方面,有关教育、养老和医疗上的基本支出,都应该允许从费用中扣除;在税负水平上,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居民收入情况,我国的边际税率应该确定在35%左右,最高不要高于40%。
(五)进一步健全财产税制,完善对存量财产的调节
在房产税方面可以考虑对不动产征收比例税,尤其是对高档别墅,应按价值的不同,实行五级左右的累进征收;对房屋租赁收入要全方位征税,可以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对其实际所得综合征收15%左右的收入税;在土地税方面,可考虑针对不同用途课征不同水平的税收。
(六)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办法,由缴纳社保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
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社保资金的筹资渠道有利于保证社保资金的及时性;有利于对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和国际惯例按轨。因此,需要从立法和管理两方面着手,在完善法律基础的前提下,本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利学、严密地设计社会保障税制。应本着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改变目前企业和个人各自缴纳的比重,适当提高个人缴纳的比重。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对偷税、逃税和抗税的处罚力度,做到“严管重罚”,真正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实现税收公平。
总之,经济转轨时期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着两个重要的变革,即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变为集约型。在这一特殊的经济发展时期,由于外部环境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税制改革特别是涉及社会收入分配的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应当以“稳妥型”为主,重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减少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一些制度性问题,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使个人所得税能在收入分配中发挥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黄莹,《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2、李娟,《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3期
3、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年第9期
4、喻长庚,《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分析》,《湖南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3月第2期
5、曾志文,《正确认识税收对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的调控》,《财贸研究》2002年第4期
6、彭勃,《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7、顾全根,《运用税收杠杆 实现个人收入分配公平》,《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6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