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内容概要:随着银监分设、《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银监法》的实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能分离到银监部门,但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仍然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职责,所以,对金融会计核算的检查监督仍然是人民银行保留的重要监管职权,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出发,就当前央行会计检查监督必要性、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论述,并就目前一些问题提出建议。
目录
探析强化中央银行会计检查监督2
一、强化会计检查监督的必要性2
二、会计检查监督的对象内容和主要方法4
三、目前会计检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5
四、强化会计检查监督工作的建议与对策7
探析强化中央银行会计检查监督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会计工作已超越了一般性的银行日常业务核算,其工作范围已拓宽至核算、支付清算、资金流量分析、对信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反映、对金融系统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等。因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检查监督是人民银行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化会计检查监督对防范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强化会计检查监督的必要性
(一)央行职能的内在要求强化会计检查监督。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金融会计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备金、反洗钱等具体的职权。以上内容都要求人民银行对本身、对各金融机构直至开户单位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维护金融稳定要求央行要强化会计检查监督。央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风险是一个广义概念,金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支付风险、会计风险等。长时间以来,人民银行的监管对贷款监管关注较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不全面,因为整个的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都是通过会计核算后体现出来的,若会计工作不规范,会引发多类风险。如:会计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准确,造成决策失误而引发管理风险;会计不能明确反映“家底”情况会造成支付风险等等。因此,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首先要强化最基础的会计检查监督。
(三)加入WTO的严峻形势要求央行要强化会计检查监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将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就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逐步扩大等,但业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审慎的会计核算准则显得更为重要。国内金融机构会因会计工作不规范增加自身风险和金融的整体风险,从长远看,如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及时准确,会在社会公众中形象受损等而失去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也可能钻央行会计监管的空子,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得非法收益或是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种情况在以往我国引进的外资企业中,曾不止一次出现过,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四)客观现实要求央行要强化会计检查监督。多年来,在金融系统发生的案件中,多数与内控制度不落实、会计监管工作不到位有关,如:个别营业人员偷支客户存款、盗用联行资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有的滥用会计科目发放贷款,收取“好处费”;有的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有的挪用信贷资金搞经营性活动;有的作假账截留利润,人为降低金融系统对国家的贡献率等等。这些活生生的事实,要求央行必须实施强有力的会计监督。
二、会计检查监督的对象内容和主要方法
按照专业化分工原则,人民银行的会计监督对象应当包括自身和所有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监督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一)对自身监督包括各项会计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有核算业务的行政部门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人民银行的上级行对下级行会计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也要实施监督。
(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内容包括如下内容:内控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会计科目的设立与使用情况;“六相符”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情况;账户开立的合法性情况;办理结算业务的合规性情况等。监督的方法:
1、现场检查法。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个最基本、最有效的办法,因为不到现场,有些资料无法核对,比如滥用会计科目、开支不合理、报表有问题等,单靠报表或要求被监管机构汇报可能反映不出真实情况,而通过现场核对、跟踪调查等才能获取真实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由央行会计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也可由央行抽调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交叉互查来实施。这是日常的常规性检查办法;
2、突击抽查法。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某一金融机构,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突然进入现场。这种办法更适用于对重点金融机构如长时间未进行检查或曾经出过事故的金融机构,重点岗位如联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等岗位的监管。
3、报表分析法。对不同时期报表上的重点科目,如应收应付科目、同业存放科目、联行往来科目等的数据变化进行考核,发现异常现象后,迅速将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调来或亲自深入下去,向其提出质询。未来可借助计算机来完成报表的分析工作。
4、座谈了解法。群众的眼睛是亮的,他(她)们在实际工作中了解的情况很多,其中就有本单位在执行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央行会计部门可适时邀请各金融机构会计岗位上的营业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发现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受理举报法。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当公众举报某一金融机构在执行会计制度或结算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央行会计监管部门迅速作出反应,及时进行查处。
三、目前会计检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转变滞后于职能转换。曾任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曾经提出:“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要把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作为中心任务,承担起对金融机构会计管理的责任”。94年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体制改为财务预算制的目的,就是要强化央行的会计监管等职能。而我们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观念上存在偏差,现在更是有人认为对银行业设了专门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只要把帐做好,结算的服务搞好就行,没有必要跟着“参和”,因而只满足于日常的会计核算,没有认识到这项基础性监督的重要性。
(二)会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一方面,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基层行,保卫、发行等部门都由其专业口上硬性规定要达到多少人,一个四十人左右的县支行几乎被这些部门占去一半多,有限的几名会计人员只能忙于日常的核算业务,没有精力从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形象地说,目前人行从总行到县支行会计人员的素质呈“陀螺”状,上级行相对好一些,基层就有差距了。
(三)查处力度不够,往往造成屡查屡犯。对会计工作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是发挥会计监督效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手段运用得不理想,耗用了大量精力,发现了问题,时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起不到震慑作用,在人民银行主要监管职能分离之后,这一现象如不处理好,不仅对当地的金融秩序会产生恶劣影响,还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权威,对其他职能的履行也有一定影响。
(四)会计监督的范围小、内容单一。长期以来,各行会计检查都涉及这样的问题:一是年复一年的检查只是到各商业银行,而对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顾及甚少,对金融机构基层储蓄所、分理处等检查也很少。对规模大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未可厚非,但也应看到,那些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业务力量、人员素质、内控制度不健全等,更容易出现会计核算的不规范;二是下去检查往往就是看各金融机构执行结算纪律的情况,而对内控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会计科目的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财务收支等顾及较少,这些方面恰恰又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五)会计业务规章不统一,给会计监督带来难度。比如人总行虽然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性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但各家又都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制定了自己的会计科目编码和使用名称,结果有的同样的一笔具体业务,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往往可能使用不同的科目代码和名称,为基层人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会计监管都带来了难度。
四、强化会计检查监督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来认识会计监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重要的职责,建立金融安全区,是人民银行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金融监管,而会计监督是最基础、最有效的部分,它是防范风险的关键之一,会计核算本身能对合规和不合规进行明确区分,合法规范的金融会计核算,可有效防范部分资金风险。我们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只有这样,强化会计监管工作才能真正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消除会计人员 “监督与无关论”,从而自觉地履行职能转换后这一重要职责,为维护当地的金融秩序尽力。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两大素质。在适当增加基层行会计人员数量的同时,狠抓素质的提高。一是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养。通过正面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激发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抓技能教育,包括金融理论、金融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电脑操作、英语等,使其掌握监管的本领。可采用逐级组织培训,给会计人员充实理论、法律法规、计算机知识,辅之案例分析,使其产生感性认识;上级行抽调会计人员组织联查,“以干代训”,使其在实践中消化所学的知识;本级多安排会计检查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实战能力。
(三)统筹兼顾,拓宽会计监督工作面。央行人员都应有这样的认识:在金融系统内,无论机构大小,都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结算纪律等,若在这些方面出了问题,都反映出监督行不到位。所以,在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决不能将那些中小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尽管金融机构较多,会计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承受,但可以采取分期分批地进行抽查的方式。同时,日常性的会计检查,内容要全面,不能留有死角,另外,对自身的检查要定期进行,既要检查下级行,又要检查本级办理会计事项的各部门,以确保会计制度在本行得到贯彻落实。
(四)加大查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行为,是为了维护本地的金融秩序,建立金融安全区,是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能参杂任何私心杂念,若姑息迁就,会后患无穷。在这一点上,央行的领导和会计人员要达成共识。在处理上,应多管齐下,对单位和对个人,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取消单位负责人任职资格、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限制其开展某些业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这样,才能起到违规机构自醒,其它机构受教育的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制度及操作细则。《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实施多年,但这些法律中的条款都是原则性地规定。建议上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金融系统的具体业务,制定详实的实施细则,使基层行在履行职能时真正能查处有依。
(六)注意与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注意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多头监管,特别是对某一问题由于理解上不一致而处理意见不同时,被监管单位无所适从。因此:互通信息,或采取联合行动的方法,问题的定性和处理要达成共识。这样更加有助于会计检查监督,维护中央银行的形象。
资 料 来 源
1、刘益端主编《中央银行会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2、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组,《人民银行会计监督难点》,《中国金融》2003年第6期
3、朱宪政,《中国银行业会计科目使用研究》,《金融会计》2004年第1期
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商业银行检查的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