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促进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
内 容 摘 要
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的大量投入与金融的有效支持,农村金融在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制上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文章在客观反映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整体状况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及矛盾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后提出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促进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的若干启示与建议。
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农村基础地位不断巩固,农村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过近30多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政策性农村金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一体系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以部分民间金融为补充,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配套扶持政策不足。要保证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必须有一个规范、健全的农村金融体制来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将有助于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
(一)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状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个分布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5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为108271亿元,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74697亿元的28.8%;负债总额105523亿元,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358070亿元的29.4%。其中存款总额873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300209亿元的29%;贷款总额58004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6839亿元的28%。从信贷支农的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非银行类机构体系
农村非银行类机构体系包括农村银行类机构体系以外的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形式。(1)农村保险类机构。如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2)正规和非正规的小额信贷组织,这包括人民银行指导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也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如扶贫社;(3)民间借贷;(4)其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如农产品期货组织、农业担保组织等。
(三)我国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总量
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 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农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金融产品的广泛推广,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现象。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一)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种类单一,数量较少,覆盖度低。从数量上看,有的地方只有一家金融机构,有的地方甚至空白,出现金融盲区。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我国有“零金融机构乡镇”数2868个,只有1家金融机构的县(市)有2个、乡镇有8901个。其中,西部地区的情况尤为严重,共有2645个“零金融机构乡镇”,占全国“零金融机构乡镇”数的80%。此外,在我国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证券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很少,这些机构的覆盖率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低。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和覆盖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收益低,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十五”期间,仅国有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和人员就减少了2.62万家和17.9万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出现空白,将不可避免产生三个问题:一是农民无法享受普惠制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空白或缺少的地区,容易出现金融服务盲区或金融服务困难,造成农民办理存贷款等基础性金融业务不便。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单一金融机构乡镇的出现,致使少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垄断经营,产生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较高等问题。三是农村金融资源无法合理有效配置。农村金融机构的缺失,使得农村资金无法有效集聚,资金趋利性又导致农村资金持续外流,进一步扩大了农村资金“缺口”,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特别是与国内外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信贷供给能力相对不足。受农村资金持续外流、自身历史包袱沉重等影响,近两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明显增大,特别是去年人民银行又实施“从紧”货币政策,实行信贷规模控制,连续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比例,冻结了农村金融机构大量信贷资金,削弱了信贷支农能力。目前,许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十分紧张,有的已经难以满足正常的农村小额信贷需求。二是金融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受农村抵押担保品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差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仍然较差,金融业务品种较为缺乏,服务方式比较单一,结算手段相对落后,尤其是服务技术手段严重落后,IT覆盖率较低,部分省辖没有联网,单机操作比较普遍,银行自助服务设施更是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三是信贷管理能力相对较差。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普遍不到位,公司治理缺陷,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相对能力差,没有建立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大规模种养殖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风险评估模型,没有引进和开发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缺少优秀的信贷管理人员,无法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正确评估授信风险状况。
(三)配套扶持政策不足。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客观上与商业运作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一般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为此,农村金融机构积累了大量历史包袱。从世界各国看,几乎所有的国家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都采取了农贷贴息、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缓解了经营压力,消化了部分历史包袱,但是由于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配套,缺乏制度化,这些政策不仅难以覆盖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风险,而且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动力也严重不足。在财政政策方面,除对扶贫贷款和助学贷款实行贴息外,至今尚未建立涉农贷款和保险的贴息制度,出台涵盖所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和政策性保险贴息办法。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减免税的力度较小、期限较短、范围较窄,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税前列支呆账准备比例过低;没有长期的减免税制度,对农村信用社减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今明两年即将到期;也没有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在货币政策方面,实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比例政策力度较小,服务“三农”的农村商业银行执行与商业银行相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农村合作银行低1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低2.5个百分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又严格限定在基准利率的2.3倍以内,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相对缓慢。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促进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直面现行金融体制的“瓶颈”,在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这对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谓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破冰之履”,被誉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新政”。
2007年初全国金融会议召开,提出了“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风险隐患。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基于此,我们认为:随着现代农业及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职能的发挥以及农村金融市场定位上都要有各自的突破与创新。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县城分支机构及其网点,要明确规定将其年度内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比例,否则,限制其在当地新增网点的设置及其某些金融新产品或业务的推广。
其次,积极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项目,各级政府要尽最大财力补充农发行的政策性信贷资本金,允许农发行采取有效途径广筹政策性信贷资金,在强化系统内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政策性信贷支农的项目范围,除按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粮、棉、油收购及其储备、加工等项目的信贷任务下,积极支持县、乡两级的农业综合性项目的开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等,特别是在进一步充实县域分支机构一线人员的基础上,加大扶贫信贷业务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作用。
再者,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其支农职责有史以来似乎责无旁贷,然而,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如何进一步激励农信社支农的供给热情,同时,也要约束其非农倾向。一要明确其县辖乡镇分社及其网点机构的各类存款全部用于当地“三农”发展,上级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调拨乡镇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二要清晰界定支农的政策性信贷和商业性信贷项目的范围,凡是界定为政策性信贷项目,在利率上要优惠;政策性支农项目也应要遵循“谁出项目、农信社出资金并审贷、谁应承诺利息补差”的原则;三要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农户联保、信用村乡等贷款制度建设;四要改善信贷服务手段,充分体现农信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第四,目前新设的三类银行(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也有对现有机构的调整与改造(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再加上原有的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构成了一个投资渠道多元化、综合服务高效化的全方位农村金融体系。对此,在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以科学的制度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调动其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使其在满足自身信贷资产营运规则的同时,开展充分而有序的竞争。
最后,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及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现实的工作要点即积极支持它们多渠道筹集保险以及担保基金,并以法自律规范运作,完善风险补尝机制,充分发挥它们分担风险、提升信用度、联结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三农”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参 考 文 献
【1】刘明康,《论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社 2008年第233期
【2】罗春玲,《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与改革》,2005(2)。
【3】吴晓灵,《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时网,2006-4-28。
【4】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国家信息中心
【5】陆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财经》,2003年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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