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资金,往往将贷款挤占挪用,或利用改制、破产、兼并、多头开户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障碍,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4). 企业资信证明和验资证明不实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和公司登记除需具备法定条件外,还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证明。但是,由于有关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被合法登记注册。突出表现在:一是企业不惜以高利贷非法拆借注册资金,注册成功后即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造成企业财产真空,名存实亡。二是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失实。一些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项目时,不进行调查,仅根据销售发票或上级单位的批复进行审计,草率作出验资证明。少数验资机构还随意更改验资报告数据,出具虚假的验资结论。
(5).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但有些企业借转制之机,有意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二是承包时推行母体分裂,逃避银行债务。三是推行国有民营,抵赖银行债务。四是企业转换产权、经营权后,原贷款对象发生了变化。有的由对公贷款变为对私贷款;有的被兼并、解散的企业不再履行合同的担保责任;有的租赁、承包期满后原有的固定资产质量难以保障等,客观上加大了国家信贷资金的风险。截止2000年底,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51.29%,涉及贷款本息1851亿元。
(6). 担保环节漏洞多,制约措施不力
一是企业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普遍,使担保形同虚设。一些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互相担保,使担保流于形式。不少企业还进行连环担保。这些情况如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势必增大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二是担保形式的完整性与担保内容的失实性反差明显。担保合同虽盖有担保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但系担保方工作人员偷盖所致,贷款人起诉到法院后,担保方常以内容不真实抗辩承担责任。此外,有的地方还存在行政命令担保的现象,更增添了担保的混乱。
2.银行体系内部原因
(1). 内部管理缺陷导致不良资产控制乏力
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静态、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特别是一些基层行为完成压缩不良贷款和收息指标等要求,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甚至人为地调整数据,从而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变风险为损失。
(2).信贷操作不规范,有章不循
一是贷款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制约不力;贷款“三查”、评估论证一般化。评估审查中大多简单延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现成数据,在技术论证环节上,论证的深度和精确度不够,在贷款的审、贷、收多个环节的责、权、利相脱节。二是信贷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对商业银行营运风险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有的信贷员既缺乏专业知识,又无实践经验,对企业经营风险大小看不准或摸不清,最终造成呆滞呆账贷款。三是银行违规操作严重,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盛行,引起金融秩序混乱,致使经营性不良资产大量生成。
(3). 信息不对称
各大商业银行面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被表面的繁荣所迷惑,造成信息的误导,陷入了被动局面。例如在我国,从1990 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加快,由于宏观调控缺乏经验,经济政策滞后于经济周期,固定资产过度增长,1992 年比上年增长37.6%,1993 年更增长50.6%,全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房地产热。典型的例子就是海南省。海南省在1991—1995 年共建成商品房879 万平方米,平均每年超过170 万平方米。积压在商品房和土地中的资金达490 亿元,是同期海南GDP 的1.1 倍,占同期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1%,其中四大行占420 亿元。随着1993 年下半年宏观调控加强,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大大缩水,大量的房地产成了“半拉子”工程,银行投出去的资金不可避免地成为不良资产。
(4). 金融部门之间的无序竞争
银行间的不规范、不公正竞争,为一些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各大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纷纷向企业贷款,没有考虑其还贷能力,使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担保、贷款不还等不正当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5).主导思想不够积极,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坏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备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的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另一方面,一系列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倡不完善和极不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法律法规未真正得到执行。由于行政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现并未得到切实贯彻。
3.法律意识淡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干预银行依法收发贷款;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也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大量存在,都为不良资产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
不良资产问题不单纯是金融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的形成制度性和宏观经济性的因素较多,在这些障碍因素没有彻底地清除前,纯技术性处置不良资产效果不甚明显。因此,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不断创新处置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处置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
(一)优化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环境
1. 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发展质量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7(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