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技术
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刚刚起步,许多方面的工作经验相当不足,如资产定价方面,尤其在不良资产营销方面,如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最大效率地处置不良资产等仍然需要研究探索。而引入国际合作则可以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国外一些著名的大型投资银行是资产处置方面的专家机构,如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集团,在帮助韩国等其他国家进行资产处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推动资产处置工作进程。此外还应加强与国外专业处置机构的信息交流,吸收处置中的经验,避免出错,少走弯路。必要是可以考虑聘请外国专家加入我国资产处置工作,也可以将我国资产处置的管理人员送到国外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技术层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不良资产的比例仍高于国际标准,使得我国银行在与外国银行竞争时处于劣势。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处置速度较底。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结果分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按照现在的速度,剩余的不良资产大概要用10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四大行的处置速度还要低一点。不良资产有其特殊性,存在“冰棍效应”一旦放置时间过长,便会严重降低其价值。二是处置方法不多,技术含量低。纵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不外乎上门追收、法律起诉、以物抵债、破产清偿等,这些手段仅停留在原始处置阶段,市场处置手段少,不仅耗时且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处置的力度,降低了处置的效果。三是处置费用高。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权力远底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在抵债资产税费上,金融资产公司可以免税,而国有商业银行仍要负担处置中的税收。此外,商业银行不能象金融管理公司一样享有阶段性持股权利,加大主动处置的难度。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费用负担也比较重,应交税费仍然多达46 项,其中土地出让金和诉讼费负担最重。再就是债转股企业在注册成立新公司的过程中,要交纳印花税、登记费、土地出让金等多项税费,增加了企业负担。四是处置障碍多,专业程度底。首先法律障碍。主要表现在:缺少专门的处置法律,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处置行为,一些已有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也严重阻碍了资产处置的效果。如根据1996 年6 月发布了《贷款通则》规定,即使是一分钱债务的豁免也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基本上难以操作,堵死了国有商业银行豁免部分债务的途径。其次行政障碍。主要表现在行政干预多,处置主体在运用法律诉讼处置资产时,经常受到地方政府保护性的干预,造成执法效率低下。再次是缺少专业处置所需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处置的专业化水平低。结合我国现阶段的自身情况,我们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改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环境,并从微观方面强调不良资产的内部个体处置能力,最后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开创不良资产的新的处置方式,加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处置。这样才能保证几年后外国银行进驻后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有同等的环境与其竞争,以维护我国商业银行的地位并保持我国金融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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