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入新技术、尝试新手段
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制度、条件等与国外不尽一样,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条件,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勇于尝试。
1. 证券化尝试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最早出现在70 年代的美国,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此融通资金的过程。证券化的本质就是将贷款或应收帐款转换为可转换工具的过程。它可以对贷款中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可获益。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借助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金融工具来开发新的资金市场十分必要。首先,可以加快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它可以变单户处置为批量处置,促进资产处置的大规模开展,最大限度地加快处置速度、降低处置成本。其次,可以打开国际和国内两个筹资市场。从国内来看,如果我们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个工具在居民储蓄和不良金融资产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不仅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而且有助于加速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从国际上来看,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可以通过特设机构提高信用等级,为我国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开展大规模融资活动,不仅有利于利用国际金融资源解决我国的不良金融资产问题,而且可以为大型项目的建设开辟新的外资融资渠道。
2. 债权托管尝试
托管源于信托,从内涵上讲与信托基本相同,既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在我国债权托管仍只是被作为一种在特殊时期由政府出面进行的集中处理不良债权的特殊方法,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不仅有四大国有资产公司对银行不良债权实施托管,而且少数地区还成立了债权(债务)托管机构,从而解决某些企业甚至是某些局部地区的不良债务问题。比如银行拥有企业A 所欠的一笔贷款,由于市场销售状况不好,企业A 无法按期归还银行本息。这时银行就可以通过托管方式将此债权委托给企业A 的下游产品企业B,B 就可以利用与A 之间的产品连带关系,较为容易的化解掉这笔不良债权。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可以集中精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增量,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不良债权的及时收回,虽然增加了一笔托管费用,但却避免了更大的收不回债权的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在必要时完全可以将债权托管作为一种日常经济手段,与托管机构分工协作,重新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重点及管理方式。
3. 债转股尝试
债转股的三大基本主体是:参与债转股国有企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三个基本环节是:国有商业银行债转债、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和国有企业债转股。从债转股的具体程序来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先收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5 年底以前形成的部分重点国有企业逾期呆滞贷款,完成国有商业银行债转债,再通过债权转股权,将这些不良资产转变为其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完成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在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得到改善的同时,相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经营机制,在提高经营效益后,再通过回购、上市和转让等手段最终退出该企业,完成国有企业债转股。
4. 新投资者尝试
四大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都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资金不足。为了尽快实现WTO 承诺,可以考虑“以市场换资金”形式,引入新的投资者的尝试。允许银行和外国资本及民间资本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形成不良资产处置和交易的市场。一方面,我们应努力开拓我国民间资本市场,为其参与处置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投资者,积极改进工作,采取引进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并举方针,以多样化投资方式和优质服务吸引国外资本介入。引入国外投资者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外汇管制问题,应考虑适应放松外汇管制,允许国外投资者将所取得的利润自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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