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税收的特征之一——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税收的特征之二——无偿性和有偿性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税收的特征之三——固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内 容 摘 要
市场经济的建立是以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观念的形成为先导的。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这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而我们所强调的税收有偿性又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观念之一。公共财政的效益要提高,必须提高政府购买的质量,也就是各个用税部门的效率必须提高,对于不适时宜、臃肿庞杂、效率低下的组织机构必须进行改革。由于“交税??提供公共产品”这种交易的预付购买形式存在,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要真正体现税收的有偿性,让纳税人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改变有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的作风,使纳税人花钱买气受的现象不再发生。
浅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的特征
我们知道,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例如1776年亚当穧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 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
而在我国,关于税收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如掠夺说、权力说、交换说、权力分离说、社会公共需求说、权益说等。其中征税权益说的影响较大,它是借鉴相关理论的产物,其核心内容是征税的权力说和义务说,认为只要有国家就有税收。作为征税理论依据的权益说在相当长时期排斥交换说,这反映出我国财政理论界在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相关理论中的一种矛盾和误解。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是可以统一于税收的理论和实践中去的。实际上,只要立足于市场经济,只要从等价交换的角度,就可以找到两者的共同点。根据上述传统税收理论而认为税收具有的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本质属性,即“老三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已经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我国税收在新世纪的本质特点。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的特征应归纳于“三个统一”:
一、社会主义税收的特征之一—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任何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但政府强制行为的依据在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封建社会,君主立宪制下,往往皇帝的一句话即可以实施强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计划经济时期,往往是某领导人的一句话即可实施强制,缺少完善的法律制约机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是法则经济,一切强制的根源均来自于法制。法律是一切强制手段的依据。而税法是对人们行为在税收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依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法后,每一社会个体就应遵照执行,而不能随心所欲。然而一些人总想搭点便车,免费享受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违背税法偷逃税款,对于这些过于“理性化的经济人”,以法律的形式采取强制的措施,加以控制和惩罚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税收在处理征纳关系上,一味地强调国家政治权力,强调国家无偿地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可获取和分配社会资源,在实践上往往会造成征过头税、人情税、乱收费等等违法征税现象的发生,主观上会强化“长官意识”、“个人意识”,不利于社会主义税收法制的建设。因而对于大多数人,则要唤起他们的自觉性,自觉纳税应当是当今税收征收的主流趋向。这就充分体现出强制性已经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下对税收特征的诠释,取而代之的应为自觉性和强制性及其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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