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国增值税的路在何方?现有一种倾向性观点就是,金税工程能够织就增值税的保护网,依据是金税工程运行以来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实践证明。但应当看到:无论高科技手段多么完备,也属管理范畴,是管理手段,不可能是万能的;在现行税制下,它能解决发票的防伪、监控和查处问题,并发挥震慑犯罪的作用,但不会具有杜绝虚开、根治走逃和遏制隐瞒销售的功能;完善金税工程固然是重要的,但不能替代税制的缺位。税制缺陷必须通过其自身的完善来解决,别无它路。
增值税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具体地说,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使改革后的增值税:一要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二要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是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实现对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从这一基本思路出发,提出如下改革的构想: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但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直接影响到地方的财政收入,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重新调整,而且调整有一定难度。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恐怕南一步到位,而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期可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也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衡过渡。
2、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将现行的17%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适当调低,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对一般纳税人,走“轻税严管”的路子。我国正在自上而下实行机构改革,裁减冗员。政府机构减少了,人员减少了,财政负担也相应减轻,届时因降低税率而减少的收入会自然消化。况且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率后不一定就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可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如降低为2%和3%,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健康发展。我觉得现行政策将定期定额户的起征点提高的做法不可取,这给征收管理带来了难度,也容易造成税企矛盾、纳税人之间互相攀比。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其税率最好能套上低税率档次,不至于造成这些行业税负的大幅度增加。
如果能将税率调下来,一般纳税人维持基本税率和1-2档低税率还是可行的。虽然实行两种税率已造成“高征抵扣”、“低征高扣”甚至“无税也扣”等问题,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多档税率特别是实行双税率结构还是符合当前世界潮流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行双税率之前往往实行单一税率,而后纷纷改为多档税率。单一税率虽然可以有效地消除“高征抵扣”、“低征高扣” 甚至“无税也扣”等问题,还可以减轻税务机关征税是鉴别税率的工作量。但是单一税率不能适应不同税负的纳税人。因此,目前一般纳税人宜维持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双(或多)税率结构。对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按一定征收率(2%或3%)直接征税的简易征税办法。
3、进一步扩大抵扣范围、调整抵扣时间、规范抵扣凭证。
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可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入抵扣范围,实行彻底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从“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试点来看,它加快了东北三省经济发展,对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东北也出现了投资“洼地”效应。目前制约“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开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的转型,条件已经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改“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其三、几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光是2004年就超收了5000亿,这个数字可抵减很大一部分减收因素。
为了确保我国的财政收入稳步增长,94年增值税改革时,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此种类型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从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增值税的转型条件日趋成熟,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试点的成功,转型工作已迫在眉睫。消费型增值税在增值税的三种类型中是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如果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开,势必带动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到时在这片热土上,会把全球大多数投资者的目光吸引过来。
在增值税改革问题上,没有必要通过“收入型”增值税过渡。因为“收入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行分次扣税,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客观上还会造成新的税收漏洞和税负不公。所以一步到位为好。
4、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实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特别是现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其中的漏洞特别大,因为收购企业面对的是广大的个人,且价格不一,现在又是市场经济,销售的时候,作为发票上的金额真实性难以确保,而购买方却可凭发票金额抵扣税款;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5、建议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标准。如: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同时规定标准线以下的纳税人,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实行税款抵扣的纳税人(如制造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应允许其成为一般纳税人。在此基础上,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做法。
6、对增值税实行完全的价外税制度。物价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对所有商品按不含税价核价;所有商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均按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发票上注明。特别是在商品流通环节,要实行价税分离在发票上注明的办法,以增强国民纳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
7、双向运行:“简易征税”制度。从业户开业到注销的全过程考察,销售实耗法计税总额等于购进扣税法计税总额。与购进扣税法相比,销售实耗法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均衡,税款能均衡入库,可使业户失去非正常注销或走逃的动机。如果采用“销售额×税负率”征税,特点是不便从购进环节偷逃税,少计销售也只能逃避该销售额的正常税负。所谓“简易征税”,就是按稍高于国家测定的税负率计算上缴增值税;作为制度,它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不完全具备购进扣税法征税条件而建立的——增值税双向运行与监控机制,即在按购进扣税法计税的同时采用销售实耗法原则征税。(1)税负率确定原则。国家要集中税负率的测定权,依销售实耗扣额法原则,分别增值过程、增值率与经营类别,确定基本税负率;确定弹性税负率,增强不同经营规模、档次和价格波动时的税负率适应性,但执行不得低于其低限;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取得非法定税率注明税款发票的部分,要计算税负率附加系数或直接补征税款差额。据此,区县局应分户确定其适用的综合税负率,一般不采用分别经营项目适用税负率。(2)双向运行与监控。现行购进扣税法计税的会计处理不变,但每月计算的应交税金不作缴税凭据,而按“销售额×税负率”计算缴纳税款。监控机理:销售实耗法征税总额-购进扣税法计税总额=期末实有存货已扣税款=“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实际运用时,可先盘查存货并计算确定“期末实有存货已扣税款”,然后对比“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当出现较大的差额时:假定适用税负率切合实际,则重点检查计税环节,这就是说,不仅要以购进扣税法计税为重点,而且要改进和强化管理,着重监督检查其会计的成本核算,实行“以进控销”。如果有充足理由证明计税准确的,可适当调整缴税的税负率;否则,不得调低税负率。 注销登记(存货售完)时:计税总额=缴税总额;即“应交增值税”账户应当无余额。如果该账户出现的余额较小,一般认定为税负率征税误差,贷方余额补缴、借方余额退还,也就是最终实现按购进扣税法的计税结果征税。如果该账户借方余额较大或特大的,证明计税不实,不办退税;其征税结果类似产品税或营业税,但未影响其使用增值税发票;不会因业户计税虚假或税务管理不力,造成增值税的大量流失。增值税双向运行的意义。能有效地控制偷逃增值税,并弱化增值税发票扣税功能,无货物交易的虚开将不治自灭;征税原理适合众多小型户采用,可以放开增值税发票使用,顺应市场运行;先用偏高的税负率征税,能促使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实计税与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增值税运行规范;将对税制改革产生积极影响,使我国增值税制突破成规,实现创新。
8、政策衔接。现有一般纳税人在不能满足“规范征税”条件而转入“简易征税”时,应补缴期初存货已扣税款。凡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不得转为“规范征税”,因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一旦解除该机制制约,大额偷逃税就会发生;对计税确实准确而缴税的税负率偏高的,可适当调低税负率。凡实行“规范征税”的,当条件发生变化尤其生产经营不稳定时,应转为“简易征税”,尽快清缴存货中的已扣税款,严防税收流失。
参 考 文 献
1、税法
2、增值税转型的有关文章
3、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增值税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