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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状况的分析及建议
[摘要]自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实施到现在,为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指导意见》第1条第3款对独立董事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实,董事会中需要多少独立董事才可以形成一个有实质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群体,目前还没有一个实证性的研究结论。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众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他公众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
我国目前的标准为三分之一。近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已经达标,还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尚未达到三分之一比例的标准。虽然由于非典意外因素的影响,许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这对上市公司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有一定影响。但是可以看出,部分上市公司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上还是比较被动的。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
虽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但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已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独立董事参加工作的时间较长,职称很高,超过90%的独立董事都具备高级职称,多数独立董事在某一方面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或专业水平,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帮助较大。上市公司普遍认为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大方面:咨询、财务顾问、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改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