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订过宽的法律法规
我国针对舞弊行为其实是有相关的法律条例的,例如《企业法》《证券法》《刑法》等等…可是为什么财务舞弊行为还是层出不穷呢,这主要是因为处罚力度过于宽松的原因,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处罚大多采用罚款的形式,并没有达到有效惩戒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财务舞弊是一种成本效益的心理博弈。企业是否会舞弊,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值得。当舞弊带来的预期利益远远大于的预期损失时,企业便会蠢蠢欲动。因此,加大相关惩罚力度,提高其成本,能有效的控制财务舞弊的发生。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使得企业财务舞弊的成本大于产生的收益,使造假者得不偿失、无利可图,才能阻止此类事情再发生。此外,还需要完善相关处罚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主要进行财务舞弊的人员仅处以最高判以三年的刑事处罚,然而在美国,它们最高刑法判决二十五年,建议从法律上加大处罚人员力度,形成威慑,让财务人员从心底抗拒舞弊行为。
四、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除了企业自身和政府的监管外,社会监管也是遏制舞弊行为的有效途径。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媒体的监督发挥着极大的作用,逐渐成为公众生活中获取消息的重要来源,媒体监督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也算是打击舞弊行为的一支强大力量。很多企业因为怕被曝光而放弃了财务舞弊的想法,从源头上有效的控制了发生的可能性。当我们正确合理的使用媒体对企业的财政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降低监管成本,也能更快的为广大投资者反映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同时建议证监会应适当开放一些信息披露机制,可以鼓励更多的媒体积极的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来,送样既可以有效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也能使得民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所需信息。同时还应该通过立法等相关形式支持媒体进行监督工作,保障媒体的合法权利,从而激发媒体的活跃性。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应该加强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加倍完善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加大媒体对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程度,利用媒体强大的宣传和号召力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深层的监督,从而使企业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所获得的收益,提高对财务舞弊的查处效率,同时对企业的舞弊行为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
五、强化审计行业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现财务舞弊起着有效的外部监督作用,然而,近年来市场上注册会计事务所越来越多,各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不顾自己的职业操守,包庇舞弊行为,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欺骗了社会公众。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强化审计行业的独立性势必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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