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发展
1. 国外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
2. 国外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实践发展
二、我国循环经济现状法律问题解析
1.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的现状
2.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的不足
三、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的完善
1. 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在立法方面的完善
2. 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在执法方面的完善
3. 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在司法方面的完善
4. 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5. 企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社会环境责任方面的完善
四、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
1. 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
2. 循环经济的发展途径
内 容 摘 要
本文通过探讨国内外有关循环经济的研究系统总结了有关循环经济的一概念、特征、发展模式等问题,并通过介绍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优秀案例,结合本国国情给出国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社会责任、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
前行中的中国循环经济—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对其保障之分析
第一章 国外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发展
一、国外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
西方学者对于循环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有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布劳恩加特的“聪明的产品体系”思想、霍肯的“商业生态学”理论①、巴里·康芒纳的“控制等同于失控”思想、洛文斯的“自然资本理论”②、艾瑞克·戴维森的垃圾经济、布朗的“生态经济”思想、Robert Frosch的工业生态学理论、StuartRoss等对于资源使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研究和不同资源循环利用的研究。西方学者对于循环经济的研究是广泛而深入的,这些研究主要从可持续发展、生态经济、资源利用等角度来阐释,相反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本身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
二、国外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实践发展
(一)、德国
德国循环经济法制是为了解决废弃物处理和环境污染问题而应运而生的,即以末端治理为重点,经历从末端治理到避免废弃物产生和废弃物回收再到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德国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数目较多,设计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体系相对而言比较完善,还有比较全面的响应机制和制裁手段作为后盾来保障法律的实施以及义务的旅行。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道路制订了《包装废物处理法》,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商品的包装要尽可能减少并且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垃圾的压力。在1994年颁布综合性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之后,又颁布和制订了《垃圾法》、《废油条例》、《污水污泥条例》、《电池条例》、《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再生能源法》和《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不同层次特别是区域层次的循环经济发展。以最终通过促使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循环经济的废弃物处置法》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代表性法律规范,其严格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原料的加工到产品的运输再到废弃物的处理。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废弃物管理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③。
德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亮点:对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率先建立了国家、企业和公众责任承担制度;设专章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二)、美国
美国是循环经济的先行者。现在循环经济已经是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多个行业。美国作为污染预防型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代表,虽然还没有一步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是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和《1990年污染与方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系列的循环经济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循环法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2.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量。3.对有关资源保护和回收术语作出定义。4.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即特别设立负责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该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6.关于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的规定。7.规定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如刺激市场开发、推广经验技术等。
美国循环经济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详尽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制度的创新性(率先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排污权交易许可制度等①);从环境保护、维护人民健康和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出发而非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方面即注重废物污染预防等。
第二章 我国循环经济现状法律问题解析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的现状
在我国,循环经济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兴起只有几年的时间,目前还处于概念的导入——学习——实践这么一个逐步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实践还处于试验、示范的初级阶段,普及范围小、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循环经济从当初引起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发展到当前国家领导层非常重视和反复强调。但对其动态、趋势、研究还不够,各级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虽然经常提及,在生产、生活等各方面也进行过有效的尝试,但是尚未形成决策层、学术界、企业界的共识和互动的大环境。
但是,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制保障方面也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地方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循环经济立法的步伐。从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到《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的颁布,均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在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且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完善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的不足
(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立法理念与法律制度设计存在不少的缺陷。
首先,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滞后,关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新理念和内容并没有纳入宪法中,并没有体现出社会发展所展现出来的新的形势的需要。我国有关环境领域的立法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少量的是针对恶化环境的重大事件,属于被动性立法。
其次,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有待完善,从立法内容来看,循环经济制度的原则性条款较多,关于责任规定的条款相对性较少,专门性立法一直不能出台。我国虽然在立法中初步确定了“环境预防为主”思想,但是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责任明确缺失。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如不能互相衔接、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合理性、清晰性不足等问题。至今没有形成以宪法为本,以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主导,地方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为辅的完善性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除了完善法律体系之外,循环经济立法内容又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单个企业层次。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以及综合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资源产权法制存在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和环境容量资源权属制度两个方面
(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在执法方面的不足
我国在循环经济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如执法主体界定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力量单一和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过多的还是采用罚款等惩罚措施,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缺乏对循环经济的正确认识,仍然坚持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将GDP的增长作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片面强调GDP的增长,以破坏环境的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地区执法主体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执法队伍建设不足,循环经济执法队伍力量薄弱,部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职业素养不高。最重要的是循环经济执法主体较多,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制约,协调不足。其次,我国相关执法主体关于循环经济宣传不足,全社会循环经济法律意识淡薄,公众参与度不够,最终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授权的模糊性规定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出现多次处罚,循环执法的情况。相关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执法部门在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面前,执法的威慑性缺失,循环经济执法没有真正的起到遏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的作用。最终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循环经济运行体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在司法方面的不足
公正司法在整个循环经济体制运行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体系保障是循环经济建设的条件,循环经济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司法体制的保障。但是我国在循环经济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由于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循环经济司法无法可依,司法部门不能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对违反循环经济法规的行为作出合法的判决,无法运用司法判决来遏制违法行为。其次因为相关循环经济法制普及度低,相关法律主体循环经济法制意识淡薄,循环经济司法救济中的法官素质和审判水平不高,影响案件判决的法律公正性。再次,在公益诉讼机制中循环经济实体权利义务程序保障缺失,缺乏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循环经济法制技术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也导致了循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公众监督,不能有效的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第三章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的完善
一、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在立法方面的完善
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
第一是宪法需要修改,通过修订现行宪法,承认环境权所具有的基本人权属性,并赋予其宪法法律地位。事实上,环境权既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因此必须整合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把发展循环经济确定为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基本国策。
第二是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立法的建设,坚持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律框架,抓紧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单行法规和各个专项法律,同时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及其行政规章的制定,形成健全的循环经济法体系。系统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可以真正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制度保障性。解决现阶段循环经济立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形成严谨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可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在执法方面的完善
(一)、完善执法体系,明确执法主体权利归属
在不断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执法主体的严格执法是保障循环经济在实践中发展的前提,是实现经济法律制度从上层建筑到经济生活的桥梁。鉴于我国对于循环经济违法现象的执行实行的是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监督管理造成的部门权限不明确的现状,在实践中必须明确循环经济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的确立,明确部门权限,改革执法体制,以避免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真正做到整个执法体系的合理正常运作。
(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循环经济宣传,实现全民参与
在循环经济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是法律和政策的最终落实者,是实现循环经济执法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知识培训,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地充实执法人才队伍,倡导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做到公正执法,不断地从知识结构和四项业务素质方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循环经济执法工作。同时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是顺利实现循环经济执法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大循环经济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宣传,提高公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提高工作的循环经济法律意识。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建立起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渠道。真正做到全民参与。
三、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在司法方面的完善
(一)、提高司法这素质优化司法资源
充分发挥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利于遏制污染和破坏环境,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惩处相关违法者,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因此,必须加强循环经济司法体系建设,加强对司法者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法律认识和适用能力,提高司法人员思想和业务素质。同时不断地吸收先进人才,充实司法队伍,建立起先进的司法队伍。充分保障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转。站好循环经济法制履行保障的最后一道岗。
(二)、构建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①。
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诉讼作用。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公益诉讼,比如建立循环经济公益诉讼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真正发挥循环经济公益诉讼的作用。
(三)、改革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监督
充分发挥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抗衡的司法监督体系。在循环经济司法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公检法司四机关相互制约、相互抗衡的监督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与循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相辅相成,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完善的司法诉讼与监督体系。
四、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应该发挥主导、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争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因此政府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发展思路上彻底改变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增长、轻内涵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倾向,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其次必须科学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系统工程的思维方法,提出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路径选择等基本框架,尤其要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及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方面作出通判规划和设计,同时深入开展循环经济的专题系列前期研究,编制节油、节煤、节电、节水以及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等专项规划,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避免盲目性、随意性,指导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然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布局,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逐步形成以节能、节材、节水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工业生产体系。要大力推广“绿色制造模式”,形成各种形式的生态工业园区,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我国经济的区域布局,建立区域循环经济。最后,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技术支撑体系。
五、企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社会环境责任方面的完善
企业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责任,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应当更新理念,加强创新,加大科研投入,重新设计产品和生产工艺流程,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力,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增加企业利润,实现企业长久持续发展。与此同时,通过政府履行环境审核,评估评估企业环境管理的实际水平,企业针对问题进行整顿,提高资源重复使用率和再循环率。通过改良工艺、更新设备等节约能源。从而实现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四章 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
一、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
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是循环经济制度、体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协调运转的各种技能的综合。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充分协调好政府、企业、社会三者的关系,从而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协调管理循环经济的体制。充分实现政府的调控机制、市场运行机制、非政府组织-社会机制三者的有机结合。发挥不同机制的作用,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的调控机制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宏观的战略制度安排,调控机制的重点在于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一般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通过一系列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市场规范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环境和污染考核制度,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其次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转,充分运用价值规律作用,利用税收、信贷、投资等经济手段,使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同时通过税收等的优惠措施扶持环保企业的发展,支持环保技术的创新。真正实现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运转的有机统一。最后,为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政府必须不断提供合适的公共服务,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系统,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清晰地了解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度。通过思想的转变,约束自身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协力促进循环经济的氛围。最后,政府应该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积极鼓励企业自行研究新技术,并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①。
(二)市场运行机制
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循环经济发展必须通过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从而促使企业为增加市场竞争力和提高企业效益,不断地改进自身的生产工艺,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实现企业利润的增长。同时加之消费者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会,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有利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形成促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市场机制的充分运转,可以真正实现循环经济的健康持久协调发展。
二、循环经济的发展途径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从开端到末端的全过程,必须从源头开始抓起。首先,实行绿色设计是推行循环经济的起点。推进循环经济要求在产品的开端就注重资源的循环利用,尽量采用标准设计,从而有利于产品在生命周期结束之后,尽可能地可以参与到下一流程的运作。因此,科学的产品合理设计是推行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循环经济的首要环节。其次,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推进清洁环保生产,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逐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污染零排放的目标,真正实现资源的循环再利用。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然后,建立绿色工业园区是推行循环经济的最佳方式。绿色园区是根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从生产源头上将污染排放量降至最低,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废物资源化,把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降至最低,实现区域的清洁生产。最后,应该建立绿色技术体系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技术体系是推行循环经济的支撑,绿色创新技术的研发和利用。有利于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其长久发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可以真正从思想上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改变部分地区单纯的追求GDP增长速度的观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从而真正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 考 文 献
1、曲向荣、李辉、王俭.《循环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
2、孙佑海、张蕾.《中国循环经济法论》.科学出版社
3、李云燕.《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科学出版社
4、朱伯玉.《循环经济法治论》 人民出版社
5、王立红.《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途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6、俞金香、何文杰、武晓红。《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
7、孙军工.《循环经济法治化探析》.法律出版社
8、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9、李兆前.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J]
10、王海波.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比较研究-以德美日三国为例.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