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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 要]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对象不清、问责程序不够规范、责任追究不力。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加强异体问责,建立多元化问责机制;明确问责对象,合理划分问责事项范围;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实施环节;规范问责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责任政府 行政问责
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实现政府行政的高效率化和民主化,行政问责机制是实现民主、高效政府的有力手段,也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已成为政治文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深入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不足,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和谐政府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含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1]学界对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政问责的主体。“按照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问责主体一般划分为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所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2]
2、行政问责的对象。“行政问责的对象就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各级政府机关及政府部门与各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