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快速发展部分是由于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中产阶级的崛起,移动设备的普及也推动越来越多的人上网。亚太地区网络零售销售额比其他地区增长更快,比全球平均值快10个百分点。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是该地区的马达,后两者2015年分别增长129.5%和65.6%。
2015年我国占全球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的40%,年增幅5%。我国将继续维持全球市场的最大份额,2018年将超过50%,到2019年将达到55.1%。电子商务是我国零售销售额增长的主要动力,而金融电子化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通过以上数据,可得知,由电子商务带动的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时代已经到来,金融电子化为此提供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得以便利地开展与高效的运行,并进一步促进其国际化程度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电子金融活动本身也越来越构成了全球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金融电子化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电子化建设从无到有、从单一业务向综合业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模式,建立了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清算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但是国内金融企业在实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3.1.金融电子化缺乏统一建设规划
我国金融电子化是在既无规划又无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由于建设之初缺乏对大规模系统建设、开发的经验,未能对整个系统进行有效的、全面的规划,导致在一段时期内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促进了系统规模的扩大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但不符合系统建设的原则,加之在建设过程中规范化、标准化意识不强,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格式标准,缺乏银行间网络互连标准和应用接口标准,导致建成的系统通用性差,给金融电子化的进一步扩展人为的制造了许多障碍,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这点在ATM、POS的建设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近年来银行信息系统越建越复杂,越建越庞大。庞大系统运行意味着维护的巨大开销,信息分散不利于数据共享,成为发挥整体优势的瓶颈。
3.2.全国性支付清算体系建设面临很多困难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起步比较晚,还存在许多不足。其一,支付清算体系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我过由于安全技术不成熟和出于对系统风险的考虑,并没有向用户提供透支的服务,只是出现了用债券作抵押的融资。例如美国DTC的折扣促销和低收费也显示了它庞大的经济国模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并且从业务收费中向成员单位返还收益,给客户分配利润,以求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品种。但是我国还未形成如此的规模效应,收费价格明显比较高,对客户的吸引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二,我国的支付清算体系缺乏有效监管。为满足人民银行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中国推广运行了一系列配套系统,如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查复管理系统等。但是,中国的监管系统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无法实现风险管理规划的自动化。其四,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服务范围狭窄。相对于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仅服务于本国范围而言,国外发达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服务范围已超出了其本土,都研发成熟的系统为跨国的美元大额交易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国外发达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有更广阔的服务范围,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则是纯国内服务的,服务范围相对来说要窄很多。其五,我国支付清算体系各支付清算子系统间的关联度还不够紧密。美国的现代金融发展早、起步快,拥有庞大的支付清算系统,并且各系统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已经实现了外汇清算系统、证券清算系统与美元支付清算系统之间的DVP连接。相对而言,我国的各支付清算子系统之间的联系精密度要差一些,股票交易的支付清算系统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没有与其他支付清算子系统建立起连接。
3.3.风险控制及监管仍存在不足
金融电子化所依赖的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而实现全球化的信息资源共享。以这种技术为基础进行的市场拓展可以轻而易举地越过有形的过节,给网络金融机构提供商带来一系列风险。尽管目前国际银行业务也面临类似的问题,但相比之下基于网络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和虚拟金融服务面临的问题更加普遍,也更为严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网络金融机构部门或者监管当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领域内,国外的研究已经持续了至少10年以上,而国内正处于起步阶段。
从我国现实来看,金融电子化风险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在落后的经济社会基础下产生的种种问题,具体包括:
(1)专业人员素质方面。能力和技术水平落后,对于抵御IT手段的金融经济犯罪和网络黑客袭击的能力较为薄弱。同时人员的主观风险防范意识低,制度不完善、安全漏洞多,管理水平低等客观因素也是存在风险的重要方面;
(2)基础设施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先期投产的金融IT系统硬件、网络组网、通信接口复杂,各商业金融机构、银行之间与商业银行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缺乏统一标准,易出现风险漏洞点;
(3)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加密、电子协议与数字签名、版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交易合同、交易当事人权责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4)对于金融电子化宏观发展缺乏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空前繁荣,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跨国电子贸易等均称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项电子金融活动缺乏统一的数据内容与格式,无法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数据采集。因此,无法通过采集数据进行金融风险评估、分析、预警和预测。
跨国监管与纠纷协调:在法律和组织上基本还是空白。
3.4.缺乏复合型高级金融IT人才
我国金融电子化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培养起一批既懂计算机应用技术又熟悉银行业务的复合型高级人才,成为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中坚力量。然而其数量较金融电子化建设人才的需求仍存在较大的缺口,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也已跟不上金融电子化发展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数量、金融工程的迅速发展,金融电子化增加了许多新内容,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类新学科、新技术。现有人员班子已无法胜任新的应用,急需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新生力量,充实、完善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建设队伍。
3.5.金融信息安全滞后于电子化水平
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是新型网络金融服务拓展了金融服务的外延和范围,其安全性面临新的考验;二是金融数据处理集中后,带来了技术风险的相对集中,对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跨部门网间互联、内部业务网与国际互联网互联的需求急剧增加,使安全控制变得更加复杂;四是引入社会第三方服务的发展趋势,带来了可管理性、可控性等新的安全课题;五是信息技术本身的新发展,引发了新的、更多形式的安全威胁手段与途径,要求不断采取新的、更高强度的安全防护措施。
促进金融电子化合理发展的建议及举措
迈入21世纪,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强化金融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开拓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为建立先进、高效的、全天候的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和金融决策的金融电子化系统,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4.1.加强金融电子化的规划和管理
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借鉴发达国家支付系统建设的经验,根据几年来我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施的经验,对现行金融电子化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和完善,以建立我国新的金融电子化体系。具体实施步骤为:首先由中央银行提出基本的网络互连要求,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银行经营、管理和决策及风险防范等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我国金融系统的网络互连接口标准、银行业务信息传输格式标准、与银行卡工程相关的业务和卡片技术标准、与中央银行执行货政策相关的信息采集标准、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业务需要标准、商业银行开展网上业务和电子商务的相关标准和计算机审计标准;然后,由各家银行自行决定自己系统的建设方案、建设原则、网络拓扑结构和设备选型等;最后,由中央银行负责协调好各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由支付事务处理系统、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决策支持系统三个层次的互相联系的全国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015年我国发布的《信息化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 “十三五”信息化发展必须紧紧围绕落实“四个全面”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几大国家战略布局。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先导力量,本身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是落实“四个全面”的攻坚时间,国家各项工作都离不开落实落实“四个全面”这项主旋律工作,信息化发展这项工作也不例外,也必须紧紧围绕更好地支撑“四个全面”的落实。另外,“互联网+”是对信息化的重新定义,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层面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已经出炉,“十三五”期间将全面开启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此外,“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一体化等三大国家战略的实施也离不开信息化的关键支撑作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都是以上战略实施的首要内容。
4.2.改变现行IT管理系统的开发方式
目前,我国银行现行软件多数是由银行内部的电子化部门(计算中心)自行开发的,这对于大型的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有一定的局限性。金融电子化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由主要以进行系统开发为主,变为主要从事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电子化的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进展和发展规划,使电子化部门成为信息时代银行的重要战略部门。而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建设策略则采取由银行的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合作,由银行提出具体的业务需求,而系统的建设则外包给专业的软件公司来承担,鼓励更多的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参加到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中来。这样,才能开发出更符合国际标准的、更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
4.3.加强金融监管制定电子金融法制
互联网经济时代,电子金融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关系到国内和国际。因此,金融行业在不断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不断对业务实施电子化和网络化改造的同时,更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更要全面了解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新挑战、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促进这些新型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各行参与电子商务、开拓业务、公平竞争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金融法律是使电子金融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保障。
4.4.加强与外资银行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装备计算机系统耗资巨大,只有大银行才有能力装备,小银行只有联合起来或依附于大银行,金融企业的兼并重组,集银行、投资、保险于一身,成为金融界的超级服务商,一方面能削减分支机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能增加高技术投资的规模效益,能得到优越互补的效果,增强整个企业的竞争力,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另外,我们和外资银行在很多方面各有所长,通过加强沟通与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外资银行之间也存在着更激烈的竞争,为了在中国全面开放零售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抢得先机,许多外资银行也渴望在现阶段就与国内银行开展有关方面的合作。我们应积极利用这一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合作方式,如成立合资经营机构,建立相互代理关系等,在合作中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和营销手段,健全机制,以达到快速发展壮大的目的。
4.5.培养与引进优秀的金融科技管理人才
金融电子化的实现依赖于优秀的金融科技及管理人才。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建设和发展,迫切需要一批既具有计算机应用专业技术知识,又熟悉银行业务的复合型高级科技人才。我国应该多途径、多渠道地培养或引进优秀的金融科技及管理人才,在银行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营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成为我国银行电子化事业的中坚力量。
五、参考文献
[1] 杨青:《电子金融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2] 张劲松:《网络金融》,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
[3] 斐立公:“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现状和展望”,《华南金融电脑》,2009年第1期。
[4]赵永玲、赵艳芳、孙强:“当前我国实施金融电子化的问题与对策”,《商场现代化》, 2007(17):154-155。
[5] 王立群,申猛:“我国支付清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内蒙古金融研究》, 2012(1):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