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相关性原则运用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而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
3.4.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而企业所得税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3.4.4、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重要性原则,但有法定原则,即对任何事情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交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交纳期限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3.4.5、谨慎性原则和据实扣除原则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而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费用的金额必须准则确定。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商品降价、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者返修等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会计职业判断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只在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5、资产差异分析
3.5.1、存货差异分析
1)存货定义与确认差异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第三条中: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才能确认为存货。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第五条中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③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3.5.2、固定资产差异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差异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三条中: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且第四条规定:只有当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予以确认。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第八至十三条中规定:①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③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④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①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④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⑥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分析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对企业计提折旧的资产有范围限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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